商务部最近公告了将于2007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该规范的出台,再次引起了对酒店向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这一行规的关注。
据报道称,《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出台“让餐饮业欢呼不已”,有酒楼的负责人甚至表示以后对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有法可依”了。
笔者查阅发现,《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并未对餐饮企业向自带酒水顾客收取开瓶费作出规定,而只是规定餐饮企业“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显然,8月11日《广州日报》关于“《规范》明文规定:‘包间费、最低消费、开瓶费等将在餐馆收费项目中予以明示’”的表述是不准确的。同日,《新京报》关于“今后顾客有望在餐馆菜单中看到开瓶费、包间费、筷子使用费、最低消费等消费项目”的表述也属附会——规范只是要求餐饮业经营者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何以见得经营者一定会收取这些费从而需要在菜单中标示相应消费项目呢?须知,餐饮企业对是否收取某些费用绝不是可随心所欲,想收取时向顾客明示一下就可以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还约束着他们的行为呢。
其实,从性质上看,《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只是一个行业标准,而且只是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对餐饮企业并不具有强制性。任何的行业标准,无论其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其约束的都是从业者。《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所规范的,也只是餐饮企业的行为。该规范的任何规定都是对餐饮企业的限制和约束,而不是授权。“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就是作为对餐饮企业的“基本要求”来规定的。作为行业标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没有,也不应该成为餐饮企业对消费者设定义务的依据。显然,餐饮业“欢呼”对自带酒水的顾客收取开瓶费“有法可依”,是会错了意,表错了情,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对自己的“基本要求”误认为是对自己的授权了。
还需要澄清的是,《餐饮企业经营规范》虽然是由商务部制定、发布的,但只是餐饮企业应该遵守的行业标准,而不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法”意义上的部门规章。有律师通过媒体发表谈话称,“《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只是一个部门规章……消法规定消费者有公平交易权,商务部的规范是否合法值得商量”,系对《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误读。作为行业标准,《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只约束餐饮企业而对消费者没有任何约束力。相反,该规范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对餐饮企业增加了新的约束,恰恰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当然,笔者并不认为商务部制定和发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就是合法的。从企业经营自由的角度来看,《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的一些规定显然也未尽合适,甚至可以说已经损害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我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对需要制定标准的事项有明确的要求,对餐饮企业的经营是否需要由商务部来制定一个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在已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诸多法律、法规及大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足可对餐饮企业进行有效管理的情况下,商务部再制定和发布一个《餐饮企业经营规范》,除了给自己“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提供一点“管理”依据之外,实在没有多大的意义。不过,这与人们关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无关。(作者系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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