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国务院2007年立法计划已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作为需要抓紧研究、待时机成熟时提出的立法项目。这个规定拟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其实,早在2006年4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导致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后果,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然而,对于是否应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各方意见分歧较大。为慎重起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6年6月24日进行第三次审议刑法修正案(六)草案时,删除了有关规定。
笔者认为,如果要将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定为犯罪并施以刑罚,在实践中难以取证,缺乏可行性。这是因为,孕妇在怀孕期间,医生需通过多次B超为其检查身体,在检查胎儿发育情况过程中,医生不可避免会了解胎儿的性别。因此,通常所谓禁止医生、医疗机构做胎儿性别鉴定,其实并非是禁止做“鉴定”,而是禁止医生把胎儿性别告诉孕妇。然而,在医院有亲友或熟人的孕妇仍比较容易得知胎儿性别。事实上,医生有时候并不需要明确地告诉孕妇,只需一个眼神或一句暗示,孕妇就会知道医生用B超鉴定出的胎儿性别是什么。
至于禁止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同样缺乏可行性。由于现在中国并不禁止晚期堕胎,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与导致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因果关系很难认定,在实践中也很难取证、操作,容易出现处罚不公。
现阶段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有复杂的社会原因,重男轻女、养儿防老的传统生育观念在一些地方,特别是在农村地区根深蒂固,而观念问题是不能也不宜用刑法手段改变的。要解决性别比失衡问题,最根本的措施是要建立起健全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以及真正实现男女平等。在发达国家,这些问题都解决得比较好,因而几乎没有人会进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
·谢国忠:把股票分给百姓 |
·苏小和 |经济学家距政府太近很危险 |
·徐昌生 |是谁害了规划局长? |
·文贯中 |农民为什么比城里人穷? |
·王东京 |为保八争来吵去意义不大 |
·童大焕 |免费医疗是个乌托邦 |
·卢德之 |企业家正成长 没有被教坏 |
·郑风田 |全球化是金融危机罪魁祸首? |
·曹建海 |中国经济深陷高房价死局 |
·叶楚华 |中国敞开肚皮吃美国债没错 |
热点标签:杭萧钢构 蓝筹股 年报 内参 黑马 潜力股 个股 牛股 大盘 赚钱 庄家 操盘手 散户 板块 私募 利好 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