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业主管理条例》,总共有四项修改,“第一项将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为成立业主大会的指导部门。”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物业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秦兵律师的说法,“这项修改是把现实中的做法固定化”(《中国青年报》9月1日)。
我所在的小区—北京海淀区乐府江南小区,入住已经两年多了。经过一年多的艰辛努力,这个有着1610户的小区,终于把业主委员会选举出来了。然而,从今年3月起,正当业委会准备按规定程序“备案”后行使管理权力之时,却在街道办事处遇到了阻碍。原来,“备案表”需要居委会、办事处盖章,受办事处委托全程参加了筹备工作的居委会早早地就盖好了章,可办事处却说:“我们不知道你们符不符合程序”,因此到现在也没给盖章。大家感到疑惑:“备案”是什么性质,是一种权力吗?还是一道门槛?
于是,除了业委会筹备成员一次次到街道办事处无果的请求、说明之外,还有了我这个普通业主遭遇的愤怒经历:
因为当时业委会筹备组每一次会议纪要,都有电脑记录、在业主论坛发布、在楼门口书面张贴的,所以现在让人家看出“毛病”来了:没有参与者的签字。那么怎么办呢?只能是现在补签字。总不能因当时没有签字而重新启动一次选举过程吧?所以,当列名于会议纪要的筹备组成员一一重新签字时,我们就碰到了作为业主之一的开发商的“钉子”。
开发商天平公司的代表,参加了正式筹备过程的每一次正式会议。他也答应在原来的会议纪要上补上他的签字——只差他一个人了。但是,当我受爱人(她是业委会成员)之托打电话找到他时,他却突然告诉我:“公司”(开发商)已不再让他负责原来的这一块工作了,因此他请示了公司,说不能签这个字。
这使我有些吃惊:这并不是要你受权在什么新的文件上签字啊,只是在确认当时你参加了业委会筹备组。你如果不否认自己参加了这个活动,就没有理由拒绝签字。
我爱人原来想得简单,因为她上班不便回家,所以让我代办此事,以为对方已经答应了,签个字很容易,却不想对方突然变卦。我本来也没有说话的权利,只是作为业主,而感到愤怒——谁都能感受到这种在无关紧要的枝节问题上被人刁难的愤怒。
于是我在电话里问:那么,让业委会找谁呢?
人家客客气气地回答:与我们公司联系。
听说过不少开发商阻挠业委会成立的事。现在,让我自己亲身体会到了。我所遇到的问题很清楚:就是有意刁难,而不能作其他任何解释。
因为任何会议纪要,只需要公之于众或留存档案,而根本不需要什么“签字”,更不需要每一个人——少一个人都不合法——的签字。开发商在枝节问题上的不合作,暴露了他们在业委会成立问题上的阻挠态度。而政府则给他们提供了机会。
这就是我看到的政府“指导”之下的业务委的艰难之路。我之所以对这个不明不白的“指导”愤怒,是因为我知道并且亲自经历了它在实际中会演变成什么。一个没有清晰权力界定的“指导”,就可能演变为高踞于业主民主权利和财产权利之上的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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