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时无薪加班不仅侵害劳动者权利,还变相加大劳动力供给,减少工作岗位需求,加剧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
四川省成都亚光电子公司职工最近给本报来信反映,从5月份开始,该公司三车间的职工周六必须正常上班,没有加班工资也没有换休机会。
一位名字叫王佳(化名)的职工告诉记者,他们曾向当地劳动部门投诉过,最后变成隔周六上班。面对这种强制加班行为,他们敢怒不敢言,因为如果拒绝加班,他们就得下岗。
其实,这种情况在社会上并非个别现象。
“加班”已成为不少劳动者普遍的“生存方式” 2006年,国内最大的人力资源门户网站之一——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搞了一次企业员工加班现象调查,共有683家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参与。结果显示,“加班”已是多数企业普遍存在的现象:80%的被调查企业存在多数员工或部分员工经常加班的现象,其中43.08%的企业是由于工作压力大,任务多,多数员工不得不加班。在庞大的加班人群中,单位强迫加班的占24.23%,另有30.13%的加班是单位明确规定的。《劳动法》规定,企业如果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的报酬。然而调查结果显示,10.77%的企业有加班补偿规定但从来没有执行,33.46%的企业根本没有加班补偿的规定,更不要说支付加班报酬了。加班已成为不少劳动者普遍的“生存方式”。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6年人才蓝皮书《中国人才发展报告NO.3》指出,中国七成知识分子处于亚健康状态。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人均劳动时间超过日本和韩国。由于工作时间越来越长,过劳死呈急剧增加趋势。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宋刚博士表示,有的单位以任务重为由,任意延长职工上班时间,却不支付加班费;有的单位虽未明确要求加班,但是分配了大量的工作任务,不加班根本无法完成。这两种情况,是目前造成超时加班普遍存在的主要原因。由于就业压力大,许多职工怕失去工作,不敢主张自己的超时薪金,致使企业侵权行为畅行无阻。
对劳动者的过度使用不符合以人为本精神 “老板前一阵给了一个项目,并规定了完成时间,每天工作8小时绝对是不可能的。结果,那段时间几乎每天晚上都是10点左右回到家,连周末都搭进去了。”一位在国内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的朋友告诉记者。对于劳动法规,他们的老板不可能不熟悉。在目前的用工环境下,连律师的合法权益都难保,更遑论他人。
确实,比加班更令人沮丧的是人们对待加班的态度,尤其是那些管理人员。在记者采访期间,一些企业高管、机关领导干部对加班颇不以为然,甚至在某些人眼里,员工或者下属是否加班已经成为员工是否敬业、卖力的衡量标准。
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1/4企业很重视员工健康问题,多数企业对员工健康不重视。人力资源是企业生存、发展、壮大的核心资源,员工身心健康应该得到企业重视,但调查结果令人沮丧,14.1%的单位根本不关注员工健康,另有59.36%的单位不怎么关注员工健康。
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力资源研究中心潘晨光研究员认为,发展不能以牺牲健康为代价,这既不符合以人为本精神,也不是科学发展的方向。短期加班只要待遇合理无可厚非,但连续“疲劳作战”的做法不可取。只有正常休息好,员工保持良好的生活习惯,对企业来说才更有利,因为只有休息好了,工作起来才有效率,这也是个人对社会做出更大贡献的基本保障。
《劳动合同法》从多方面保护劳动者权利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讲师杨飞博士认为,超时无薪加班不利于社会和谐,因为它一方面损害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加班时间过长容易造成劳动者健康受损,严重的甚至导致“过劳死”;另一方面损害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剥夺了劳动者依法应得的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劳动报酬。这都容易引发劳动争议,造成社会矛盾。此外,它也不利于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因为它损害了劳动者健康,从而不利于劳动力再生产,还变相加大了劳动力供给,减少了工作岗位需求,加剧了劳动力市场供需矛盾,不利于促进就业。
有人力资源专家称,长期的、经常性的加班会过度透支员工精力、体力,势必造成工作效率下降和人力资源非正常损耗。这样,企业的发展必然走上恶性循环的道路。通过人力成本赚钱,必然阻碍企业科技创新,科技进步,使企业永远在低层次发展,缺乏竞争实力,这其实是企业的发展危机。企业畸形发展影响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社会经济必然走上血汗发展之路,这是一种不健康的经济发展模式,最终会在知识经济时代被挤入深渊。
潘晨光研究员表示,其实有的加班是不必要的,如一些机关单位的文山会海、迎来送往,既占用个人许多时间,又浪费社会资源,完全可以通过改进工作方式,规范工作程序,把一些不必要的劳动付出减下来。
宋刚博士说,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加班方面的权利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第一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这为确定加班时间奠定了基础,超过约定时间就是加班;第二是明确要求加班要支付加班费用,具体的加班支付标准可以参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第三是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用人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监管效率,发挥相关组织作用,多管齐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使劳动相关法律真正发挥效用,保护好劳动者的权益。”潘晨光研究员告诉记者。
(责任编辑:田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