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发展今日发布的公告显示,其第二大股东福建亿力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短线交易获利4.5万元。按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这笔收益将上缴给上市公司。
7月23日,阳光发展首批限售流通股解除限售,亿力科技持股2405.49万股,占总股本的25.27%,其中475.87万股获得上市流通权,占总股本的5%。
7月23日以来,亿力科技在5个交易日里有抛售行为,具体交易情况为:9月5日卖出47万股,成交均价14.79元;9月6日卖出33.8654万股,成交均价15.45元;9月7日卖出48万股,成交均价15.58元;9月10日卖出22万股,成交均价15.40元;9月24日卖出23.9万股,成交均价16.60元。但在其间的9月7日,亿力科技又买入5万股,成交均价15.70元。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亿力科技在9月7日买入、在9月24日以更高价卖出的行为,就属于该条规定所指的短线交易,其交易价差每股0.9元,买入5万股和卖出同等数量所得收益计4.5万元。阳光发展表示,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向亿力科技收缴上述收益。
作者:初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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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