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四川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从2007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
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07)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机动车号牌分类、登记编号编码规则、制作技术和安装使用等作出了新规定,为规范机动车号牌制作、检验和管理提供了重要技术依据。
新标准根据使用性质不同,细分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类别、式样和有效期,调整了大型汽车号牌的适用范围,取消了“外籍车号牌”种类。与GA36-1992标准相比较,新标准主要增加的内容有:机动车号牌、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定义;警用汽车号牌和警用摩托车号牌式样;重庆的简称;技术要求;号牌安装、更换、放大号的要求;“渝”、“港”、“澳”、“使”、“警”、“超”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及号牌分类用汉字;发牌机关代号“I”。主要修改的内容:号牌的分类、规格、颜色及适用范围;号牌式样的分类方式;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式样;临时行驶车号牌式样;序号的编码规则和使用规则;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发牌机关代号;发牌机关代号和序号用“Q”的字样;临时入境汽车号牌和临时入境摩托车号牌用字样。
为确保新标准的顺利实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按照新标准11月5日起印制、启用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停止核发原有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要求各地按照行驶路程需要的时间确定有效期,最长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要求严格禁止一些车辆长期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上路行驶的行为。
公安部规定,对新标准实施前已核发小型汽车号牌的中型载客汽车,只在办理转移登记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时按新标准换发;停止核发新的“外籍车号牌”,对原核发外籍车号牌的车辆,在办理转移登记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业务时换发。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规定,即日起,各地将收回原核发的试验汽车和试验摩托车号牌,对确需上路行驶的试验用机动车,核发带“试”字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对不需经常上路行驶的特型机动车,可不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特型机动车需要临时上路行驶的,核发带有“超”字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记者邵立肃郑轶 通讯员卢学民) (来源: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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