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鸡蛋被噎着了是谁的责任?答案居然是母鸡!看似不可思议的产品责任,现在却需要我们重新审视。
清末,皇城根儿下的子民经历了让他们无法理解的变革:皇帝将要没有了。改朝换代是常事,从遥远的秦帝国到大清国,不知经历了多少朝多少代。
改变固有的思想,甚至动摇千古不变的生活方式,是非常艰难的事情。但在过去几个月,从宠物饲料、儿童玩具,到咳嗽药水、牙膏,中国产品接二连三遭欧美禁售。有人称MADE IN CHINA看来就像“购买者小心”的警示语,对于已经融入全球经济的中国企业而言,我们固有的产品责任观念是否还符合这种全球化的趋势呢?
“西式责任”不是“中式事故”
记起前几年台湾盛香珍公司的案子。从2000年到2003年,因为有3个孩子吃他们公司生产的果冻被噎死了,产品说明上偏偏又没有类似“小心被噎死”之类的提示,因此全部责任应该由果冻公司来负,盛香珍被判罚合计11670万美元,险些倒闭。
在有些人看来,这是一种何其荒谬的逻辑,就好像吃鸡蛋被噎死了而去怪那只生蛋的母鸡一样。盛香珍公司自然无论如何也不会去想到要在果冻的包装上作类似说明。
国人已经习惯了这样的思维方式:在麦当劳喝热饮被烫伤了,如果孩子责怪是麦当劳的问题,一定会遭到父母的责骂,因为自己的责任不能推卸给别人。这其实是东方社会普遍的性格,非常谦虚,不喜欢惹事生非。“忍辱负重”在我们看来是一种值得赞扬的美德。
然而美国人却不这么想,在麦当劳喝热饮被烫伤,是纸杯设计缺陷或者是没有警告提示,因此应该由麦当劳承担责任,而且打官司居然还告赢了。
产品责任指的是因产品存在缺陷,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时,产品生产者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说来,从笔记本电池爆炸再到果冻噎死人,都属于这个范畴。
卖东西,自然不能造假,不能以次充好,不能鱼目混珠。大部分正直的中国商人,一定会非常赞同这样的法律。
2006年10月,海尔的微波炉因为设计上的缺陷,有被电击、火灾和灼伤的危险,在波兰被通告召回。企业因为这个而遭受损失,自然没话好说,产品质量不合格,出了事故,肯定是生产商的责任。
然而产品责任所包含的另外一部分范围,又使人百思不得其解,这甚至是对固有社会道德的一种冲击。
比如:
●外观上的缺陷,如出口欧盟的中国儿童玩具,外观上没有采取光滑弧线型,尖棱造成外国儿童刮伤刺伤;
●原材料的缺陷,比如《纽约时报》报道的中国含有二甘醇的“毒牙膏”,危险在于“儿童可能吞下牙膏”;
●制造上的缺陷,如产品符合中国标准但不符合出口目的地的法律强制安全标准;
●设计上的缺陷,比如广东某出口企业的鞭炮因为引线短,一洛杉矶市民未及时扔出炸伤眼睛,导致百万美元的赔偿;
●指示上的缺陷,如出口到日本的童装包装袋憋死儿童案件,因包装袋上警告指示不明确导致索赔;
●其他方面的缺陷,如上海某公司出口到日本的童装,因有缝衣断针致儿童伤害,导致货物被海关全部扣押,并赔偿日企。
因此,首先需要提醒从事和销售“中国制造”的企业主,西方的产品责任,并不是中国观念上的产品事故;西方的产品责任,也绝不是仅仅限于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责任,而是指由于产品的任何缺陷给人身或者其财产造成的大大小小的损失和潜在危害。
最严厉的民事赔偿
国际上一般把人的生命安全权、身体健康权作为人的最基本权利,因此对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的产品责任进行民事立法,实行了非常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
首先,它实行无过错的追究责任原则。也就是说,只要产品不好造成伤害,即使你主观上没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我国国民的“情有可原”观念,在此行不通,也不能成为减免法律责任的理由。
其次,判断产品不好的法定标准非常有效。有两条:一条是看不见的“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一条是看得见的“不符合法定标准或通常标准”。第一条标准,就可以使得一切产品纳入法律监管之内,不会有任何可能“逍遥法外”的产品或者此类的法律漏洞。
第三,尽量给予受害人充分保护。一则所有相关方都可能会成为被告,一起承担连带责任,防止受害人得不到补偿;二则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原则,不是受害人证明中国产品有缺陷,而是被告证明中国产品无缺陷才行;三则赔偿金额较大,明确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甚至包括惩罚性赔偿。
对“株连”、“连坐”等法律责任,中国企业一定要保持足够谨慎。
以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美国为例,美国法律规定,从产品制造一直到最后零售,每一环节上的生产商、销售商、批发商、零售商、装配商、分销商、运输商和仓储商,都有可能成为产品责任案件的被告。
这些相关方,如上所述可能并不是实际“肇事者”,但一旦进入产品流通链,包括涉及到产品前的原材料、设计等,都纳入产品的“担保”体系,一旦这条链上任何一方出了问题,其他有关方则可能被牵连进去,典型的“株连”、“连坐”法律形式。而中国的出口商、制造商就是这条线上的“蚂蚱”,中国部分企业的海外分支机构将可能成为被告。如果美国受害者不能从美国国内责任方得到足够赔偿,那么中国法院受理的外国消费者起诉中国企业的产品责任案件,将会逐渐出现。
而另一个需要中国企业着重关注的是高额的赔偿要求。
世界上通常采用的是产品责任发生地法,也就是说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导致的案件,美国受害人一般会选择有利于他的美国法律赔偿标准,这个赔偿标准并不是中国企业说了算。
西方发达国家的产品责任赔偿案件,赔偿金额比较高。稍微造成一般残疾的人身伤害案件,动辄接近或超过100万美元。这几乎可以使中国出口企业或制造企业破产倒闭。
为什么海外产品责任,赔偿金额那么惊人?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1.西方医疗费高昂。2.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高昂。3.律师费金额高。4.惩罚性赔偿金额高。
以中国产品责任法律还没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为例,美国对明知缺陷仍然放任或鼓励销售的企业规定了惩罚性赔偿金。例如,2006年美国新泽西州法院判定,制药巨头默沙东故意隐瞒其治疗关节炎药物万络增加心脏病几率的风险,向一位患者支付900万美元的惩罚性补偿;菲利浦•莫里斯烟草公司曾被美国法院判决,向一位吸烟受害者支付550万美元的补偿金,以及30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美国某公司生产的一种品牌小汽车因为明知设计缺陷而放任销售导致汽车交通事故,被判罚支付受害人1亿美元的惩罚金和6000万美元赔偿金……
警惕附加风险
出现产品责任,最难缠的是招惹了集体诉讼。美国律师通常热衷于征集受害者,采取集体诉讼的方式起诉中国企业。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集体诉讼制度是民事诉讼法的重要制度,主要解决不特定的多数受害人作为原告起诉问题。如果中国企业遭到外国集体诉讼,可能会面临巨大的诉讼压力和四面楚歌的境地。
第二个需要小心的是,美国的长臂管辖可能会将中国企业驱逐出美国市场。就像美国在国际上事管得宽手伸得长一样,美国法院有实施“长臂管辖”的判例法律,中国出口商只要与该州有某种“最低限度的接触”,该州的法院就能对已成为被告的中国企业享有管辖权。而所谓“最低限度的接触”,通常是被告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在该州境内从事商业活动,或其行为在该州境内造成损害。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如果在海外消极应诉将面临当地法院的不利判决,并可能因此遭到整个美国市场的驱逐。
第三,外国商会的“黑名单”制度,可能使部分中国企业的产品,不仅无法出口到美国,还可能不能出口到欧盟或日本。如中国法律一样,外国刑事立法也对造成严重产品责任事故的企业老板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也就是说这部分中国人在外国旅游、商务访问期间,可能会被当地警察以刑事侦查等执法理由带走。
第四,目前环保、劳工标准,有逐渐成为贸易保护主义者借口的苗头。中国产品在这方面还比较欠缺,对产品的回收与废弃处理方面,对童工使用、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非法用工方面还欠缺考虑。随着贸易保护主义的花招翻新,这些都可能成为他们的有利借口。
如何免责
对于中国企业来说,最好的预防方法就是重视产品设计和质量安全,推行海外产品安全认证。对于生产冰箱、彩电、空调、厨房用具等家电产品的中国企业而言,还可以选择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因为这类产品引发的产品责任索赔案件多为家庭火灾,通过保险费的固定支出,可以确保企业减少在遇到巨额索赔时的财务波动。
在技巧方面,企业应仔细撰写产品说明书和注意合同规定有效的免责条款。
产品说明书内容的法律性质,就是对买方的担保承诺,可以套用这句话:“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此后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可能成为陈堂证供。”有的企业认为说明书页数太多,要求明白一张纸,这样的做法显然是有很大法律风险的。
美国法律对OEM厂家在设计、制造以及说明标签、警告提示文字等方面所负的责任并不比品牌厂商少。有的产品无法在外包装说明时,一定要附有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特别注意事项。对产品的说明和警告,必须是针对该产品的最终使用的操作工人或者消费者。产品使用说明书,必须还应预见到对该项产品有可能的错误使用。
在美国许多州的法律中,还规定销售者即便是在销售了该产品后发现该产品有某种瑕疵,也有义务通知原先已购买该类产品的消费者加以注意,有的公司宁愿召回,也不会去冒爆发产品责任后进行赔偿的风险。而合同规定的有效免责条款如果符合当地法律规定和公共常识,一般来说,该产品的使用人无法得到产品责任赔偿。如果合同约定免除产品责任条款是无效的,发生赔偿后的责任允许自行协商去解决。
由于中国出口的消费品一半以上属于加工贸易,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技术工艺和产品安全检测认证都是按进口商的合同要求进行的,因此出口企业要加强与国外进口商的信息交流。如果进口商未能向生产商/出口商提供准确的消费品安全信息,就可能造成我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进口国的质量或安全要求。很多产品出口受阻,是信息交流不充分、缺乏对进口国各种技术限制的了解所致。因此,出口企业应该主动与国外进口商进行信息交流,了解进口国详细的质量及安全标准要求,切不可图省事而不闻不问,最终酿成无法收拾的后果。
如果一旦发生产品事故,企业一定要及时救治,不要推诿,避免引发恶性事件。当法院就受害人的赔偿金额做出最后判决时,或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鼓励所有的被告方就受害人的合理赔偿问题,共同磋商各自的分摊责任比例。
我们不去惹事生非,也就罢了,但重要的是:别人不会因为你的退让就不惹你,尤其是在别人的土地上,我们不是规则的制定者,因此就要遵守规则。我们有太多的“想当然”:比如皇帝必然会存在,太阳必然从东方升起,吃东西被噎死必然是因为自己不小心。
或许欧美法律中产品责任的范围,大到超出我们的想象,大到冲击我们固有的思维方式和社会道德,但是我们仍然要遵守,因为在别人的地盘上是由不得我们的。■作者简介:王中,德衡律师集团法律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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