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八日电(记者刘长忠)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天出台《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鼓励台湾农民到祖国大陆创业。
记者今天从国家工商总局获悉,此项规定自二00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申请,登记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
按规定,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种植业、饲养业、养殖业、农产品及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产品等自产产品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和特许经营)、农产品和农业技术进出口、农业科技交流和推广。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八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三百平方米,但从事种植业、饲养业或养殖业的不受此限制。上述规定充分考虑了台湾农民开展个体经营从事农业生产的特点。
截至目前,国家共在十一个省区市设立了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其中设立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的有福建、海南全省,黑龙江哈尔滨、牡丹江、佳木斯、大庆、农垦示范区,山东平度,陕西杨凌,广东佛山、湛江,广西玉林,上海郊区,江苏昆山、扬州。设立台湾农民创业园的有福建漳浦、山东栖霞、四川新津、重庆北碚。台湾农民可以在以上试验区或者创业园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
国家工商总局表示,工商登记机关将在登记场所建立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绿色通道”,积极为台湾农民申办者提供政策法规方面的咨询服务,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准予登记,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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