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离实施只有1个月之遥。昨日,本报特邀四川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下璇、四川君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勇和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颜莉继续“点穴”企业通常做法中违反劳动合同法之处。
违法1:企业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点评:现在企业推行的“末位淘汰”制度,有很多种情况。
劳动合同法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只要员工没有怀孕等特殊情况,企业可以没有任何理由不和员工续签合同,从而让劳动合同自动终止,达到淘汰的目的。但企业将按工龄依法向员工支付补偿金,从明年起,每工作1年,补偿1个月的工资。同时,由于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引发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企业不可能再推行1年1签,因此合同到期终止的“淘汰”方式很快将丧失作用。
如果在合同期内要“淘汰”,就只能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可以和员工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可以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并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面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在员工犯罪等特殊情况下。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要履行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程序,并支付经济补偿金。除此之外,企业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都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法,将可能面临2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
规定中“不能胜任工作”和企业的 “末位”又恰好是两个概念。有的企业效益较好,即使是“末位”仍能胜任工作,这个时候“末位淘汰”,可能一“淘汰”就违法。此外,即使不胜任工作,企业还要给员工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才能“淘汰”。因此,企业想要保持竞争力,提高效率,必须制定完善的岗位考核制度而非“末位淘汰”制度, “淘汰”不能胜任工作的员工,而不是“末位”的员工。
违法2:试用期“开”人不给补偿金
点评:在试用期内,劳动关系并不稳定,单位“开人”频繁,而且少有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员工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以依法单方面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但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论试用期是1天还是6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企业都要在正常支付试用期工资以外,再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因此,企业在招聘时,最好慎重一点,将人才甄别程序尽量前置到招聘环节,避免试用期频繁“开人”增加的人力资源成本。
违法3:招聘时,企业“大吹特吹”
点评: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招工时,应“如实告知应聘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今后,企业在招聘中,再“大吹特吹”,将可能因违反劳动合同法,侵犯员工知情权而惹上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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