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政协委员王惠民提案揭露当地警方对外地车辆进行比较严厉的罚款,大部分罚款上交财政后又被全额返还给交警支队,这些钱或用于办公费用,或用于干警的奖励提成,甚至用于建豪华办公楼、住宅等等。去年7月,王惠民被警方刑事拘留,事后他发现控诉自己的26份证据竟是警方在造假!虽然后来邵阳警方通告承认三民警造假,但王惠民冤情至今仍未得到洗刷。
这个案例着实令人震惊万分,邵阳警方的所作所为令人发指。倘若掌握“公权力”的机构都像他们这样为所欲为,那么还有谁敢对国家权力部门的人和事提出批评意见?王惠民身为政协委员,竟也无辜被抓,那么无权无势的普通老百姓面对“公权力”的肆意滥用、欺凌良民又该如何是好呢?
所谓“公权力”,即国家、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享有的治理国家、实施公共管理的权力。“公权力”本来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只不过通过选举、代议等方式授予了国家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但“公权力”的使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决不允许任意滥用。“公权力”还应该受到充分的社会监督。王惠民作为政协委员,通过提案途径对邵阳市警方滥用“公权力”的行为进行质疑和批评,本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而邵阳警方错上加错,竟然弄虚作假、罗织罪名,模仿14份被告知人的字迹,假造了《法医结论告知书》,甚至程序违法擅自对现任政协委员进行刑事拘留,这就不光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问题了,简直是“老子天下第一”“顺之者昌,逆之者亡”了。
在现代社会,“公权力”受到约束、不得滥用都是题中应有之义,公民对“公权力”的监督、批评都受到肯定和鼓励。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是我们党和国家领导人一再强调的努力方向。那些至今还迷信“一朝权在手”,便觉得可以凌驾于老百姓之上作威作福,把“公权力”当做自家的“杀威棒”,对不顺从自己的意志、敢于批评自己或自家“衙门”的人,随意动用手中的“公权力”进行打击报复的公职人员,真正是不知“今夕何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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