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石
近期,《基金法》第五十九条投资限制解禁的呼声很高,解除过时的投资限制对基金业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但基金也不要忘记解禁之后的风险,这里所说的风险不是股票下跌的风险,而是利益输送的风险。
基金是一个靠“公信力”生存的行业,一旦哪家基金公司沾染上利益输送,这家基金公司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
“公信力”受损要比一家基金公司投资一只股票跌幅较大产生的影响大得多。
就第五十九条中的禁止投资其他基金份额来说,如果国内基金也允许交叉购买其他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份额,那么两家基金公司同时发生的、金额相近的大笔投资,很容易让公众投资者认为两家基金公司的行为有利益交换之嫌。
国内基金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大股东多为证券公司,控股股东承销的股票如果允许旗下基金去申购,遇到工行、中石油这样的几十倍认购的情况,投资者一般不会认为出现利益输送问题;但是如果遇到发行困难,只有一两倍认购,甚至认购不足时,基金公司自然会被怀疑进行了利益输送。
和西方国家的证券监管体制相比,国内证券市场诚信环境和举证环境还都不够完善,一些在西方国家成功运行几十年的规章国内也不能完全照搬。因此,《基金法》第五十九条的修改需要结合国内证券市场的实际和未来较长时间基金业发展所处的阶段,谨慎进行修改。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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