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昨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实现内资外资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统一。
此外,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还规定,除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
现行税则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
■解读
招待费按发生额60%税前扣除
本报讯 (记者赵鹏)昨天,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国税总局负责人就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行了解读,称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在税前扣除。
小型微利企业确定新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企业所得税。新条例则明确了细化标准:工业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是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与现行优惠政策(内资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减按18%的税率征税,3万元至10万元的减按27%的税率征税)相比,新政策的优惠范围扩大。
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调整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目前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税前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5%。。
明确捐赠税前扣除范围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业务宣传费统一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此次还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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