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2月8日,兰州黄河接到控股股东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关于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特别债权被司法转让的告知函》,得知公司第二大股东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对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之166,490,000.00元人民币特别债权因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已被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于2007年4月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7年11月27日,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以本案所涉债权已全部转让给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由,申请将本案原告依法变更为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07年12月4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上述特别债权持有人变更为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据此,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为该案原告,并已享有申请查封冻结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所持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45.95%股权以及其所持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49%股权的申请人权利。
    公司认为,该特别债权转让事件可能存在影响并导致公司控股股东今后决策乃至公司决策不确定性的后果,且如兰州黄河企业集团公司不能清偿该特别债权,江苏汇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将可能成为甘肃新盛工贸有限公司和兰州黄河新盛投资有限公司的第二股东,但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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