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阳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四届二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一、通过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公司持股75%,下称:照明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照明公司关于增资扩股的议案:同意公司与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按照原有股权比例共同对照明公司进行增资,增资总金额为1.2亿元人民币(该项增资将分两期到位),其中,公司以自有资金现金出资9000万元。
    本次增资将全部用于照明公司扩大一体化电子节能灯的生产能力,计划在2011年底达到2亿只一体化电子节能灯的产能。扩产结束后,照明公司销售收入将达到13亿元,新增利润约2000万元。
    公司尚未与飞利浦就本次增资的相关事宜签署正式协议。
    二、通过改聘中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07年12月29日上午召开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上第二项议案。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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