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能在媒体上一再宣传与娃哈哈的纠纷在国外诉讼取得了节节胜利,其实不然,达能在国外诉娃哈哈及娃哈哈关联企业合作伙伴的诉讼一共七起,目前已输了三个,四个尚未正式开打。现将事实真相公布于众。
1、达能亚洲私人有限公司于6月17日在法国勒阿弗尔地区院对娃哈哈设备供应商法国西得乐吹瓶服务公司提起诉讼,以其供应娃哈哈饮料设备为娃哈哈提供违反非竞争义务之工具为由,请求法院禁止西得乐公司向娃哈哈控制之公司交付设备,并冻结西得乐公司资产11.54亿欧元。
后经法国鲁昂上诉法院判决,判定达能亚洲的索赔请求不成立。
法院在判决书中决定,撤销2007年7月11日发布的批准达能亚洲登记一项关于西得乐公司商业保留的临时司法留置,以及金额高达1,154,900,000欧元的动产扣押的权利的命令,裁定动产扣留的官方报告无效。
责令达能亚洲公司在判定结果下达8天之内立即进行关于西得乐公司的临时司法留置权注销,立即执行申述人西得乐公司提交的相关决议,如有拖延每天交纳10,000欧元罚金。法院当庭宣布并要求立即执行决议。
同时,法院还保留了执行法官清算的权力,一旦证明上述决议未执行就可进行罚款。
法院还进一步责令达能亚洲公司因为滥用司法程序,而支付西得乐公司总计10万欧元,并依照新的民事诉讼法典第700条,责令达能亚洲公司支付西得乐公司总计2万欧元。
最后,法院责令达能亚洲公司支付全部的诉讼费用,以及实施扣押财物的全部费用。
2、达能亚洲有限公司、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米恩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8日在意大利帕尔马法院诉对法国西得乐公司在意大利的子公司提起诉讼,以其供应娃哈哈饮料设备为娃哈哈提供违反非竞争义务之工具为由,请求法院禁止西得乐公司向娃哈哈控制之公司交付设备,并对其作出1,154,900欧元的罚款。
法院认为,从中国法律条款来看,达能所指称的违法的假设并不成立,因为这仅是关于设备灌装设备的销售,是法律许可的。
因此,经意大利帕尔马法院判决,驳回达能亚洲公司的起诉,并要求其完全承担诉讼费用。
3、达能亚洲有限公司、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米恩有限公司同时还在意大利帕尔马法院对另一家娃哈哈设备供应商、意大利的博高马公司提起类似的诉讼,要求阻止博高马公司向娃哈哈发运设备。帕尔马法院经过审理,也同样依法驳回了达能亚洲等原告的请求。
4、达能集团在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诉娃哈哈公司及宗先生个人提起了八起仲裁案,指控娃哈哈和宗先生从事同业竞争行为并滥用商标。目前这八个案件尚未正式开庭。
12月16日仲裁庭将举行第一次开庭审理,主要是针对达能所提出的临时措施请求。达能在其临时措施申请中认为:
1)达能合资公司之业务或将遭受致命打击,并称情况十分紧急。
2)被申请人(娃哈哈)即将要把合资公司变成了“空壳公司”。
3)被申请人(娃哈哈)将达能合资公司现有之销售网络转予非合资公司的计划。
4)达能合资公司雇员将不接受达能亚洲委派的管理人员。
5)宗先生完全有能力指令说服销售团队拒绝销售达能合资企业的产品。
6)经销体系亦同时被通过非合资公司而控制,达能亚洲需完全重建经销体系。
达能根据这些无端理由,要求仲裁庭采取以下四项临时措施:
1)命令被申请人(娃哈哈)不得设立任何新的非合营公司,或增加现有非合营公司的产能,以使非合营公司不会在损害达能合营公司的情况下满足将来增加的市场需求;
2)命令被申请人(娃哈哈)确保非合营公司制造的所有产品自此以后按之前代加工安排的条款通过保健食品出售;
3)命令被申请人(娃哈哈)确保申请人(达能)获准进出所有达能合营公司的场所
4)命令被申请人(娃哈哈)确保给予申请人(达能)其所要求的有关达能合营公司和非合营公司的全部资料。
尽管在国际司法中类似的这种临时措施是一种正常而通行的做法,但鉴于娃哈哈非合资公司与达能毫无关系,达能所提出的主张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娃哈哈已向仲裁庭提交了翔实而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达能所主张的“不可挽回”的损失纯属捏造,要求仲裁庭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娃哈哈也向仲裁庭提出请求,即一旦仲裁庭作出临时措施决定,那么达能需提供2.7亿欧元的担保金,来赔偿娃哈哈可能遭受的巨额经济损失。
5、达能集团和达能亚洲PTE有限公司于2007年6月4日在加利福尼亚洲洛杉矶高等法院对恒枫贸易有限公司、杭州宏胜饮料有限公司及宗先生的妻女提起诉讼,要求“阻止被告人集体合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快速发展及盈利率较高的食品饮料行业以不正当的方式侵害了达能宝贵的客户关系和商业前景”。要求:A、阻止侵权并进行经济赔偿;B、追究责任并进行经济赔偿;C、对被告开展全面审计;D、追究不当得利;E、确认非法、不正当及欺诈性竞争。请求法院判定赔偿支付其因法侵权所导致其在销售收入/股份分红/利润以及其他方面的各种损失不少于1亿美元,另外要求被告赔偿自案发以来到法院判决期间至少每月2500万美元的损失,以及要求法院对被告因蓄意伤害达能利润而应承担的惩罚。
达能甚至在起诉状中诬称,被告宗先生的女儿在2003年前至少花费四年时间进行预谋和策划,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一系列完全非法侵害原告(达能)利益的图谋。该项预谋计划周密而广泛(宏胜公司成立于2003年)。如果如原告述说,被告在四年前进行预谋和策划此公司,而当时宗先生的女儿才17岁,尚在念高中,怎么可能从事达能所谓的“四年预谋和策划”工作呢?更何况,所有的被告在美国从未从事任何经营活动,而且与加州无关。
目前双方正在加州法院就是否有管辖权进行激烈的争辩,尚无判决。
6、达能亚洲有限公司、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米恩有限公司在萨摩亚阿皮亚最高法院诉荣辉投资有限公司和宏源投资有限公司二家公司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并持续参与在商业上认为与达能合资公司存在直接竞争的生产或经营活动。
7、达能亚洲有限公司、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乐维有限公司、米恩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14日在英属维尔京群岛东加勒比高级法院诉恒枫贸易公司、博金贸易有限公司等八家公司合谋拥有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的股份,损害原告的权利。
对于上述两起案件,根据萨摩亚和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法律规定,原告在提供法院要求的担保之后,可以要求对被告的资产予以冻结。因此,在原告提供了75万美元担保金的前提下,法院作出裁定,临时对被告的资产进行了冻结,随后再进行审理此案,如果冻结错误,达能将要赔偿被告的损失。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达能在国外“战场”上并非象其所对外宣称的那样一帆风顺、节节胜利。它所提出的种种主张,都是严重歪曲事实的。实际上,它在海外诉讼和仲裁中,一些已经遭到彻底失败,另一些则是正在进行无理纠缠,滥用司法程序。达能现在只能利用国内普通大众对国外诉讼制度的陌生,在舆论上进行误导,试图造成一种他处处占理的印象,这完全是一种徒劳。
(责任编辑:李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