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银行应强调资产质量。如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要切实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确保发起行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
●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投资以及贷款服务等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都要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本报记者苗燕
为保障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稳健发展,银监会日前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及投资者风险偏好和承受能力,各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银行应强调资产质量,证券化资产以好的和比较好的资产为主;如试点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风险特征完全不同,各行要切实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要根据自身业务水平及管理能力等情况循序渐进发展证券化业务。
目前,包括国开行、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及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内的多家银行相继开办了资产证券化业务。银监会在《通知》中要求,要确保发起行切实落实证券化资产的“出表”要求,做到真实出售,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此外,发起行要准确区分和评估交易转移的风险和仍然保留的风险,对保留的风险必须进行有效的监测和控制。
此外,《通知》强调,参与证券化业务的相关银行要严格遵循资本监管的有关要求,对于风险的衡量应依据交易的“经济实质”,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准确判断资产证券化是否实现了风险的有效转移,对于因证券发起、信用增级、投资以及贷款服务等形成的证券化风险暴露都要计提资本,确保资本充足和审慎经营。
《通知》格外强调发起行应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防范操作风险。要求发起行应建立针对性较强的证券化业务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应涵盖业务流程与管理、基础资产选调流程、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方法等。要确保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风险管理纳入总体风险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相关风险。在履行贷款服务功能时,贷款服务银行要明确信息提供、资金划付等工作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内部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审核机制,动态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提高系统功能完备性及稳定性,优化信息系统支持,明确每一个环节的时间截点,确保严格履行相关合同中的义务。《通知》强调,对于证券化后出现借款人违约的贷款,要切实加大催收力度,提高催收要求和处置效率,实施动态监控,降低操作风险和声誉风险。
《通知》还要求防范证券化业务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规范债权转移相关工作,严格信息披露,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投资者利益。(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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