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再保险业责无旁贷。”“两会”前夕,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刘京生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介绍了他将代表所在行业向政府的建言。
据来自民政部2月26日的消息,南方雨雪冰冻灾情已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6.5亿元。
刘京生向记者透露,在本次政协会议期间,他将履行政协委员的参政议政职责,向大会提交《关于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效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地位》、《关于推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设,改进农业风险管理方式》等提案。
刘京生说,成熟的巨灾保障机制应分为三个层次:政府的基础应急机制、保险行业的补偿机制与慈善等民间救助。政府应急一般在快速反应层面,补偿最大的应该是第二层的保险补偿,民间救助只是起到补充的作用。然而我国的巨灾保障机制现状却是政府应急为先,民间救助为主,保险赔偿最落后。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利用保险手段分散巨灾风险的能力比较有限,社会捐助与民政救济远不能够满足灾后重建的大量资金需求。只有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才能够建立起巨灾保险的长效机制,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小巨灾风险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冲击。
刘京生认为,我国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方面已有长期的理论研究,政府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方面已经形成了一些共识;多家保险公司积累了不少开拓巨灾保险业务的经验;国外比较成熟的巨灾保险制度已经被介绍给中国的保险业,因此在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正逢其时。
首先,巨灾保险的社会需求增大。进入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巨灾风险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危害程度越来越大;而社会财富的集中程度也越来越高,社会对巨灾保险的需求日益强烈。其次,保险公司的实力日益强大。我国已有保险公司102家,截至2007年12月底,保险资产超过2.9万亿元。再次,政策支持的力度越来越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都明确表示,我国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去年出台的《中国再保险市场发展规划》的重点内容之一,就是加快建立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充分发挥再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刘京生强调,在构建巨灾保险制度时,政府应在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和模式选择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在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的情况下,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与保险公司等机构抓紧协调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有效地提升保险在国家灾害救助体系中的地位,不仅是急需的,也是可行的。
谈及再保险在建立巨灾保险制度进程中的作用,刘京生表示,再保险既要履行社会管理职能,更要发挥向全球分散风险的制度和技术优势。再保险作为保险的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业发展水平的标志。国务院从我国金融发展安全战略高度出发,2006年12月8日批复中央汇金公司向中再集团注资40亿美元,通过做大做强再保险业,支持保险业快速健康发展。2007年10月30日中再集团率先在国有保险集团公司中完成股份制改造,公司以361.49亿元雄厚资本在再保险行业中跃居亚洲第一、全球第五。"可以说,中再集团积极配合政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不仅有良好的意愿,也有了一定的条件。相信随着公司下一步公开发行上市,中再集团参与和推动巨灾保险发展的实力和能力将进一步增强,发挥的作用也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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