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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审理始末

  最近,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东方电子民事赔偿案尘埃落定,6000多名投资人获得赔偿。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此案创下了原告人数最多、受案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等几个第一。


  专家认为,东方电子案的全面和解,不仅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巨大威力,也为今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审理和解决提供了经典案例。

  东方电子财务造假殃及大批股民

  东方电子案是我国法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所受理的第一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据法院查明,原烟台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隋元柏、原董事会秘书高峰、原总会计师方跃,自1997年4月至2001年6月,先后利用公司购买的1044万股内部职工股的股票收益和投入资金6.8亿元炒股票的收益,共计17.08亿元,通过虚开销售发票、伪造销售合同等手段,将其中的15.95亿元计入“主营收入”,虚构业绩,使“东方电子”自1997年起成为绩优股,并4次实行送、配股方案,造成股价不正常上涨。

  2001年7月,中国证监会开始对东方电子的问题展开调查;2002年5月8日,东方电子被深交所“特别处理”,戴上ST帽子。“东方电子”迅速由“第一蓝筹股”变成了“垃圾股”,畸高的股价大幅缩水,短短数月损失数亿元,无数中小股东遭受重创。

  200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施行。在这一司法解释中,“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并作出生效刑事判决”成为投资人起诉上市公司要求民事赔偿的理由。投资人的大规模诉讼由此引发。据悉,这是我国法院依据生效刑事判决所受理的第一起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以和解告终

  东方电子案是我国目前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中,起诉原告人数最多、受案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涉及原告投资者范围最广、参与的原告代理律师最多的一起跨地域的全国性的共同诉讼侵权纠纷案件。从2003年2月8日开始,截至诉讼时效到期后的2005年底,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了涉及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的6989名投资人提出的2716个案件,涉案标的额为4.42亿元,审理期长达四年半,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闫春光介绍说,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我国法院还缺乏成熟的审判经验。首先面临的是如何对几千名原告进行身份审核、资料调取、开庭、签署协议等技术性难题;其次,案件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困难是又一个从未遇到过的难题。东方电子案是根据法院生效刑事判决而提起,缺少证监会或者财政部的处罚程序,从而使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等确定赔偿的基准点缺少权威机关的认定,这些日期的确定对双方权利影响重大,从而成为当事人的主要争点。同时,关于系统风险的计算与扣除、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与虚假陈述之间的关系等都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问题。为此,法院委托有关人员设计了一套损失赔偿计算软件,对不同股民的利益损失达到了尽可能的科学精确。

  除此之外,如何突破原被告双方调解困局又是一个难题。本案受理之初,由于原被告双方心理预期差距太大,调解工作一时陷入僵局。究竟是由谁来赔?赔现金还是赔股票?原被告双方都存在很大差异。在历时几年的调解过程中,法官的工作量是巨大的,几十次找到原被告双方协商调解,最终推动双方达成了一致。

  2006年7月,东方电子借公布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之机提出了自己的调解意见,并获得股东大会通过。这次赔付确定东方电子集团以其持有的东方电子股票来赔偿原告损失,股票以每股6.39元计价,依据青岛市中院确定的股民实际差额损失数额确定赔偿股票数量。这一价格是在综合考虑东方电子股价的长期趋势、市场风险因素、原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与国有股转让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双方反复谈判、磋商、妥协产生的结果。

  东方电子案和解的启示

  截至2007年12月30日,除了134名不在赔偿范围内的投资人主动撤回起诉以及30名因交易资料不齐等原因尚未达成调解协议的投资人,其余案件全部以调解方式结案,调撤率占99%。

  据闫春光介绍,东方电子案这样的证券维权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周期长。目前在证券维权过程中,投资者最需要关注的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东方电子案中有些投资者因为超出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获得赔偿。他建议,投资者在投资损失后应该及时维权,在维权时最好采取共同诉讼、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方法。

  招商证券高级投资顾问吕爱文认为,东方电子案的和解取得了双赢的效果。东方电子“以股代债”,选择用股票赔付方式在牛市和解,给股民带来巨大的心理预期,获得了股民支持。而股票是由控股人即烟台东方电子集团公司赔付,并不是由东方电子支付现金,就使得东方电子的元气没有因诉讼而受伤害,为东方电子股价有良好的预期表现打下了基础,这也是股民愿意看到的。

  有关专家认为,司法介入对于规范证券市场可以起到积极作用。对于上市公司采取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等手段损害股民利益的行为,希望最高法院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维护股民利益。 搜狐证券声明:本频道资讯内容系转引自合作媒体及合作机构,不代表搜狐证券自身观点与立场,建议投资者对此资讯谨慎判断,据此入市,风险自担。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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