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4月17日电(记者杨金志、刘丹)利用空壳公司,在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疯狂骗取银行资金1.8亿元。日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和信用证诈骗罪两罪并罚,判处上海金升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维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追缴。
现年54岁的董维富,大专学历,原上海金升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升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12月,董维富在申请金升公司工商登记过程中,隐瞒上海民族贸易有限公司等金升公司所有股东均未实际出资的事实,通过借款验资的方式,获取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其登记申请。同月,金升公司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人民币600万元。2001年12月和2004年8月,董维富为扩大金升公司规模,又两次虚构南海市大沥华鸿铜铝制品厂投资金升公司人民币4500万元的事实,骗取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核准其增资申请,将金升公司注册资金虚增至人民币5100万元。
金升公司成立后,因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董维富在明知金升公司没有足够偿还能力的情况下,使用虚假财务报表获取
交通银行上海某分行给予巨额授信额度后,自2004年1月至2005年10月,以交通银行该分行为开证行共开具76单远期信用证,合计金额近1.3亿美元。至2006年4月,交通银行该分行损失折合人民币1.8亿元。董维富将这些款项用于支付金升公司的信用证保证金、期货保证金、其他货款、税款及公司日常开支。2006年6月22日,董维富被依法逮捕。
上海市二中院认为,董维富在申请及变更金升公司登记过程中,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及公司变更,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此后,董维富又以金升公司的名义,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在获取银行巨额授信额度后,骗取信用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利用信用证骗取银行款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信用证诈骗罪;鉴于董维富的犯罪行为非为个人牟利,对董维富可以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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