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4月22日电(记者李京华)驰名商标“汇源”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调解告结,两侵权公司保证立即停止生产“汇源”果汁饮料,并分别赔偿5万元和10万元。
记者22日从北京市二中院获悉,2007年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在一些超市发现标有“汇源”字样的产品,在标签左侧注有“汇源(香港)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授权”的字样。
该产品系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生产。天津市西青区千禧食品饮料厂在其商品标签上亦使用了“汇源”二字。
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分别对天津市西青区千禧食品饮料厂和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和不正当竞争,要求判令二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北京市二中院受理了此案。
这两起案件涉及享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受到诸多消费群体和部分媒体的密切关注。北京市二中院从妥善解决双方纠纷出发,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近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天津市西青区千禧食品饮料厂和天津市鑫发饮料有限公司向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保证立即停止生产涉案侵权的果汁饮料,并分别赔偿汇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和10万元;如果违反上述承诺,则愿意支付违约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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