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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首对侵犯著作权追刑责

  商报讯因贩卖盗版光盘,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老总周雪斌被朝阳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据了解,这是北京法院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此前此类行为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2004年3月,周雪斌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并取得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从2006年12月起,周雪斌开始在“友谊超级市场”内的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内贩卖盗版光盘。

  2007年12月15日,周雪斌以每张15元的价格向昆某销售DVD光盘5张,向黄某销售DVD光盘3张,被当场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同时从该音像店内起获DVD光盘10934张,经鉴定,其中849张为侵权复制音像制品,10093张为非法出版物。

  法院认为,周雪斌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影视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予惩处。根据《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相关解释,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对于贩卖盗版光盘的行为要以侵犯著作权罪论罪,必须要有著作权方面的相关证据。本案中,北京市版权局向司法机关出具鉴定结论,证实其中849张光盘为侵犯著作权的复制音像制品,成为定罪的关键依据。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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