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济南4月29日电(记者吕福明)山东省政府近日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主要负责人系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系指根据“一岗双责”负责某一方面工作的副职负责人。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山东省政府近日制定出台了《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及职责划分、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及具体职责分工、责任落实措施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内容更清晰、更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
新规定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同时明确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单位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因改制、破产等原因,与原所属的主管单位脱离隶属关系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
山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范围,实行“一票否决”。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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