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太原)杏花岭区安监局局长奥建荣,因在任职期间贪污4万元、受贿7万余元,一审被判有期徒刑7年。一审下判后,在奥建荣提起上诉的同时,检察机关因法院未认定奥建荣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也提出了抗诉。昨天,记者从杏花岭区检察院获悉,经市中院裁定发回重审后,法院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予以认定,以数罪并罚判处奥建荣有期徒刑8年。
一审获刑七年 2006年6月,杏花岭区检察院以贪污、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奥建荣提起公诉时指控:2005年5月,奥建荣在任职期间,委派副局长等人协助太原矿山设计研究院对杏花岭区所属各煤矿进行安全评价后,以“技术协助费”的名义,从设计院领回现金5万元,奥建荣将其中4万元据为己有;奥建荣在任职期间,先后以为煤矿办理生产手续等名义,收受辖区内煤矿矿主等有关人员的贿赂39万余元;奥建荣家庭财产共计139万余元,除夫妻工资等收入及贪贿金额外,其对余下62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案发后,奥建荣退回赃款4万元。
2006年11月,杏花岭区法院一审认定了奥建荣贪污4万元,以及其非法收受辖区煤矿矿主等人的礼金卡及现金共计7万余元的事实。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法院认为,除去奥建荣夫妻收入37万余元、其父给予的32万元和检察机关指控的受贿39万余元外,奥建荣对剩下的29.9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该笔财产未达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0万元的获罪标准。故以贪污罪和受贿罪并罚,判处奥建荣有期徒刑7年,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财产29.9万余元及贪贿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奥建荣认为量刑过重,提出上诉。
检方提出抗诉 杏花岭区检察院审查认为,判决认定奥建荣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数额有误,从而导致有罪变无罪。一方面奥建荣父亲给的32万元不应从中核减,这一事实的证据只有奥建荣父亲的证言,且奥建荣在供述其父亲给钱的数额上反复无常,且时间地点等都不能与其父亲的证言相互印证,而奥建荣的父亲是一名医院干部,上班工资和退休工资不多,不具备给奥建荣32万元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另一方面在计算奥建荣非法所得时,应当减去其正当收入69万余元、贪污所得4万元和法院认定的受贿所得7万余元,其非法所得实际数额应为57万余元,而判决中却减去未认定的受贿额39万余元,计算方法错误。2006年11月,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重审加刑一年 去年10月底,市中院开庭审理后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杏花岭区法院重审时,再次认定了奥建荣贪污4万元,以及证人证言、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受贿7万元的事实,并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奥建荣在案发时实际所有财产139万余元中,能说明来源的财产有88.7万余元(夫妻工资、奖金等收入合计31万余元,奥建荣设计所得13万余元,以及奥建荣父亲给予的32万元,贪污受贿11.2万余元),其余50.2万余元的财产则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据此,今年4月中旬,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奥建荣有期徒刑2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对奥建荣的受贿金额7.2万余元、非法所得50.2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太原晚报刘友旺) (来源:新华网山西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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