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底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对我国集体林权制度做出了全面推进的决策,要求“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议明确提到了林木的所有权归属和确立农民的主体地位,称林改“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承包和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
从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后至今已经五年,可以说,这次会议是中央对于林改推进的最为清晰信号。国家林业局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张蕾透露,这次林改的指导意见已经通过,正在做文字的修改,将会在近期公布。中国林科院林业研究所研究员刘金龙则表示,中央的指导性意见去年一直在研究,应该很快会下来。但他同时表达了个人的意见:国家这么大,各地都有自己的特色,要有指导意见也还是原则性的好。据他所知,意见主要还是原则性的,没有涉及具体的细节。
林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在资本主义国家分为国有林权和私有林权。由于森林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因而,尽管私人业主对其森林享有所有权,但法律对其采伐、销售作了严格限制。中国195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大森林收归国有。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进一步明确规定了森林分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和村组(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滥用所有权乱砍滥伐。此外,《民法通则》第81条还规定,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森林,可以依法发包给集体或者公民个人经营,其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现有集体林面积占全国林业总面积的57.55%,其中经济林和竹林分别占全国的90%以上,在中国林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总经济价值至少在20000亿以上。
但是,由于集体山林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缺位等体制性障碍,导致集体林木只砍不造、造而不管,致使森林资源越来越少,更有甚者,群众之间、村落之间为争夺森林资源产生矛盾、造成纠纷,成为社会潜在的不稳定因素;不利于生产要素向林业聚集,制约了林业的快速发展。本次改革重点是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权、责、利相统一的集体林权经营管理新机制,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的目标。改革的范围主要是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尚未明晰的集体商品林及县级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国家林业局副局长张建龙介绍,我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到2010年,基本完成以农民家庭承包经营为主体,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为主要内容的改革任务。
张建龙介绍说,改革将从五个方面推进,其中包括,改革森林经营管理制度,落实经营主体对林木的处置权;规范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完善公益林补偿制度;扶持农民林业合作组织的发展等。
在落实经营主体对林木的处置权方面,张建龙表示,将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依法保障林农平等获得采伐的权利。而为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我国将建立林木流转交易市场,健全林木林地资源资产评估制度,促进林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转。
曾深入调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共中央党校教育长李兴山认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方向很有代表性。“林权改革不仅是林业体制内生产关系的调整,也不仅是林业内部生产资料重新分配,而且是整个农村改革领域的扩展和深化,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从林权改革观察下一步农村改革性质,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解决平等问题,要在改革当中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使广大农民真正和城市居民一样,成为平等的社会主义公民。用法律的语言来说,就是使农民成为与市民同等地位的公民;用WTO的语言来说,就是使农民享受国民待遇;用市场经济的语言来说,就是使农民成为平等的市场竞争主体,“如果从这一角度来认识农村改革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意所在,就会使我们不仅从感情和道理上重视和解决三农问题,而且能够从法律和体制上来认识和解决三农问题。”
根据林业部网站的资料,截至2007年底,全国27个省专门成立了林改的办公室。福建、江西、辽宁、浙江4省已基本完成主体改革任务,正在推进配套改革;河北、云南、安徽、湖北等省主体改革全面推开;四川、湖南、陕西、吉林、海南以及地震受灾严重的四川等省即将全面推开主体改革。
在这次四川汶县大地震中,距汶川不到50公里的北川县,伤亡惨重,这个山区林业大县,在林权改革方面有着不少成功的经验,5月12日,在地震发生时,一个有关继续推进林权改革的会议正在北川县委办公大楼召开……
自然灾难并不能阻挡中国改革建设的步伐,产权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抓住了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抓住了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林权改革是当前国家重要的产权制度改革,让经营者有其山,植树者受其益,务林者得其利,这也是新时期加快生态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历史选择。 (来源:股票资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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