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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裕要“逼”其他解百纳下架

  继上周中粮酒业、长城葡萄酒等12家厂商就“解百纳”事件联合向张裕发起“716宣言”后,昨日,张裕再次出言反击,称解百纳是张裕70余年的独创品牌。张裕总经理周洪江表示,近期将在全国范围内有步骤地开展对行业内其他解百纳产品的下架活动。

  张裕

  “将在全国开展有步骤的下架活动”

  昨日,张裕将全国主要媒体请到位于北京的张裕爱斐堡国际酒庄,向媒体表达了张裕对整个“解百纳”事件的看法。张裕强调:“解百纳”是中国最早的原创干红葡萄酒品牌,并非业界所称的是葡萄的品种或品类名称。

  “商评委这次同时做出的《决定》和《裁定》已非常明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北京万慧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黄义彪表示,就决定而言,商评委撤销了商标局2002年的撤销决定,该决定已经生效且完全肯定了张裕公司从2002年注册时就对“解百纳”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就裁定而言,商评委驳回了中粮等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虽然中粮等公司已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但并不影响“解百纳”商标注册的有效性,解百纳商标无疑应受到商标法的切实保护,张裕公司随时可以行使自己的权利,向工商部门举报,请求进行行政查处,并向法院起诉,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周洪江说:“对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侵权产品,张裕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有步骤的稳定的推进工作,包括下架。”不过周洪江同时表示,对不同的企业会区别对待。

  “曾与兄弟企业沟通寻解决之道”

  张裕认为,由于现在商评委已经将“解百纳”裁定为张裕所有,其他的企业再使用就更是严重的侵权行为。

  据周洪江称: 6月20日,在拿到裁决书之后,张裕曾试图通过权威机构与有关兄弟企业进行沟通,以期共同商讨平稳过渡的解决之道,但没得到任何回应。而等到的却是4家企业对商评委的联合起诉,继而是7月16日12家企业的联合声明。

  目前,解百纳知识产权案已进入诉讼阶段。张裕称,“诉讼期内张裕公司拥有法律赋予‘解百纳’注册商标的全部权利”;周洪江表示,“张裕保留法律所赋予的包括追究相关企业商标侵权行为在内的一切权利,希望同行企业尊重法律,停止侵权产品的生产与销售”。

  “在认定的条件下,什么都可以谈。”周洪江说:“但是对于一些已进入法律框架内的企业,张裕则也将保留相关的权利。”

  “张裕不会形成行业垄断”

  张裕表示,解百纳被判归张裕所有,并不会对行业构成垄断。周洪江表示:“‘解百纳’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并不代表干红、干白等某一类葡萄酒产品类别;其次,‘解百纳’由张裕在1931年独创并独家使用了60多年,直到上世纪末以后,才有少数企业开始生产‘解百纳’。2002年4月14日以来,张裕公司即拥有了‘解百纳’完整的商标权,也就是说,其他企业近年来生产、销售涉及‘解百纳’的产品均属于侵犯张裕‘解百纳’的合法权利,并非张裕公司在市场蓬勃发展起来之后再将‘解百纳’据为己有,因此,谈不上垄断。”

  长城

  “张裕‘同室操戈’论是混淆视听”

  对于张裕方面的所谓“维权”,长城等企业公开表示,在法院最终判决之前,“解百纳”能否作为商标由一家企业所有尚未明确,其他企业目前的使用都是在合理使用范畴内。

  长城等企业联盟的法律代表此前表示:“商评委的判定只是一个行政裁决,并不具备最终的法律效力,商标的最终归属权还应有法院的判决才能生效。”

  同时,昨日针对张裕的剑拔弩张,中粮酒业、长城葡萄酒企业等再次发表声明,指责张裕恶意注册“解百纳”商标,是危害葡萄酒行业发展、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葡萄酒行业将捍卫行业公有资源。长城等企业表示:“我们严正指出,所谓关于中国葡萄酒行业维权行动是‘行业内讧’、‘同室操戈’,是为了‘一己之利’等言论,都是张裕对中国葡萄酒行业正当维权行为的恶意中伤,是为了转移视线,混淆视听。”

  “张裕注册解百纳实属恶意”

  长城等企业表示,中国第一瓶干白诞生于1979年,第一瓶干红诞生于1984年,中国的干红葡萄酒历史不过20多年,何来“70年品质保证”?而张裕最早注册的解百纳商标也不过是个“五角星”商标,根本看不到“解百纳”三个中文字样。

  联盟企业认为,张裕公司完全置自己公司曾生产且销售“张裕解百纳高级干红葡萄酒”的瓶贴和背标说明的事实于不顾,置自己公开发表的事实于不顾,企图注册解百纳作为商标这种行为是明知故犯,明显具有恶意注册的性质。

  “要将联合维权进行到底”

  此外,这些国内葡萄酒行业企业认为,张裕欲把“雷司令”等葡萄品种也注册成商标,这本身也可以看出张裕垄断行业的“司马昭之心”。

  张裕表示,“张裕曾申请注册雷司令是有历史传承原因的”。周洪江表示,目前国内几乎所有的葡萄品种都是张裕公司19世纪末引进、培育并命名的,基于历史传承与著作权原因,张裕公司曾考虑注册商标也无可厚非。但“既然相关标准和规范已将之定性为葡萄品种名称,我们就不会再要求注册为商标”。

  周洪江强调:“必须界定的是,解百纳与雷司令有本质不同,前者是张裕70多年的原创品牌,从未有任何专业机构将其定性为品种,而后者是相关标准和规范法定的葡萄品种。”

  对此,包括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在内的协会以及中粮酒业、长城、威龙等国内主要葡萄酒企业表示,一定要将葡萄酒行业的“解百纳”维权进行到底,否则将给中国葡萄酒行业的国际形象带来极为负面的影响,将成为国际葡萄酒行业的笑柄。

  “解百纳”之争仍围绕“品系”、“商标”展开

  2001年,张裕公司曾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递交了“解百纳”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02年4月下发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书。由于对这一注册申请感到强烈不满,长城、王朝、威龙等17家企业随后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撤销申请。对此,商标局经过重新调研,裁定“解百纳”是行业公认的酿造红葡萄酒的原料名称,遂于2002年7月撤销了“解百纳”商标,并责令张裕公司将“解百纳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对此不服的张裕提出行政复审,而这一审就长达6年。

  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解百纳”是否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并成为葡萄商品通用名称;“解百纳”是否经张裕公司长期使用已取得了商标的显著特征。

  对此,长城等企业称:“商标局当年3个月就撤销了对‘解百纳’商标的裁定,这就很说明问题。”行业内的葡萄酒企业普遍认为,解百纳一词是由法文“ochCabernet”翻译而来,为“ochCabernet”这一酿酒原料的葡萄品系,该品系包括了Cabernet Sauvignon (赤霞珠)、Cabernet Franc(品丽珠)、Cabernet Gernischt (蛇龙珠)这“三珠”。各企业一般都按照国际惯例在“Cabernet”系列产品上标注“解百纳”,以此表明“Cabernet”干红葡萄酒的葡萄成分。

  中粮酒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吴飞此前便表示:“‘解百纳’是三种葡萄品系的统称,在国际上已经有400多年的历史,不能成为被一家企业所独占的公有资源。”

  而张裕则声称:对于单词“cabernet”而言,它必须和其他的单词结合使用才能成为一定的品种,其单独出现不代表任何品种或品系;另一方面,单词“cabernet”亦存在多种翻译。即使在部分载有“解百纳”的书籍中,对“解百纳”包含的葡萄品种范围及所代表的葡萄品系也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说法。因此,“cabernet”、“解百纳”也不可能作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使用。

  周洪江称:“‘解百纳’不是葡萄品种不是品系,更不是通用名称,它就是一个商标。”

  不过昨日张裕也表示,他们并不讳言在企业的宣传上曾犯过错误,将赤霞珠、品丽珠、蛇龙珠这“三珠”统称为“解百纳”。周洪江说:“这只是我们犯过的一个阶段性的解释错误。”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国内各派行业协会所持的观点很不一致。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比较支持中粮酒业等联盟企业。张裕表示中国酿酒工业协会、中国农学会葡萄分会、中国园艺学会葡萄与葡萄酒分会、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等均是力挺自己这一方的。但在昨日的发布会现场,媒体并没看到有关的协会人员到场。对此,周洪江表示,“行业内学术观点有争议是很正常的事,并不存在所谓的利益关系”。

  商评委 将积极准备应诉

  今年5月26日,商评委对“解百纳”商标之争做出裁定:“解百纳”商标归张裕所有。裁定书指出:“解百纳”长期被张裕公司作为葡萄酒的商标或特定名称使用,能够起到区分葡萄酒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历时6年,却等来这样的一纸裁定,激起以中粮酒业长城葡萄酒为首的国内葡萄酒厂商的集体愤怒。今年6月19日收到裁定书后,长城、王朝、威龙等国内葡萄酒厂商立即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商评委撤销裁决。对此,商评委表示将积极应诉解百纳归属案。

  对于国内葡萄酒行业普遍存在的“裁决是否权威”的质疑,商评委相关人士表示,“商标局和商评委是两个平行机构,相当于法院的一审和二审,因此当这两个机构对同一个商标注册审批做出不同的决议时,以商评委的决议为准”。

  对此说法,国内知识产权专家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管玉鹰教授却表示:“由于我国商标和专利等诉讼程序较长,商标局和商评委都有权做出裁定,但这都不是最终裁定,企业如果不服裁决可上诉到中级法院或直接至高级法院,只有由法院做出的诉讼裁决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法律人士 不排除双方上诉至高院的可能

  对此,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刘世杰律师表示,最终商标的认定还应以法院的判决为准,对判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我国实行二审终审,一旦一审判决下达后当事人各方均不提起上诉或二审判决下达,则法院下达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但目前该案还不排除双方会向高院上诉的可能。

  刘世杰表示,从商标注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讲,企业注册的商标应该与行业内的共有资源或其他通用名称具有明显的差别,这样才不会容易被别人模仿,造成维权困难。

  刘世杰认为:“从战略来讲企业的做法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都打擦边球就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发展了。”

  

(责任编辑:佟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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