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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奥运隐性侵权需强力执法保障

  热心的老农在自家种植的苹果上贴上“奥运”的标记;某网友将北京奥运会徽“恶搞”一番,作出了男、女两种版本,用作特定标识……这种种行为是否构成了对2008奥运会知识产权的侵权?昨天,由市体育局、市律师协会、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等共同举办的“2008奥运法治研讨会”上,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了大家关注的焦点之一。

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保护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不仅要完善立法,更需要强有力的行政执法保障。

  有数据显示,2004年至2007年9月,全国工商机关共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1357起,涉案金额达1693万元,罚款1072万元。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这些侵权行为主要分为善意侵权、隐性侵权和恶意侵权三大类。其中,隐性侵权最难被发现。现实中,常有一些非奥运合作企业通过采取比较隐蔽的手段与奥运会建立虚假或未授权的联系,以获取商业利益。例如,非奥运合作企业在广告宣传中通过使用诸如“激情2008”、“2008奔向北京”、“共享盛大赛事”等元素,让他人很容易联想到奥运,误以为该企业是奥运合作企业。尽管较难被发现,但这种故意和奥运“沾亲带故”、引人误会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

  尽管国家和政府相继出台了许多法律规定保护奥运知识产权,但由于相关立法不够细致,使得有关部门在面对诸多“擦边球”式的隐性侵权时仍显得比较被动。

  上海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游闽键告诉记者,现在包含着奥运字眼或奥运标志图案的广告、横幅、海报、产品包装等层出不穷。尽管北京奥组委与中国广告协会共同发出了《防范奥运隐性市场广告行为倡议书》,但如何在众多的奥运字眼或者奥运标志中,通过“火眼金睛”发现并识别出隐性侵权行为是相关执法部门的当务之急。

  比如,在奥运火炬传递过程中,有的企业让员工穿上了印有“某某企业,共迎奥运”广告语的广告衫,夹道欢迎火炬手。在游闽键看来,这也是种隐性侵权行为,尽管企业可能出于善意,但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意识到这一点并予以告诫。

  在立法、防范不足的情况下,如何做好奥运标志的维权及保护工作?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国家和各级政府应当建立立法和执法的双层保护模式,将立法、行政执法等多个环节贯通起来,使其相互协调配合,为奥运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加上“多重保险”。

  上海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处长顾勇华坦言,目前,北京奥组委与各地工商部门正积极磋商奥运会期间侵权行为的应急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以便在第一时间依法查处侵权行为。他认为,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响应,形成合力,以便在“后奥运”时期也能有效保护相关知识产权,并为世博会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作出有益探索。

(责任编辑:黄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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