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AIM市场是世界上最富活力和吸引力的创业板市场之一。AIM市场成功的最重要原因在于其独特的保荐制度,本文评述了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最新颁布的《AIM市场保荐人规则》及其主要特点,提出了完善我国保荐制度,特别是创业板市场保荐制度的若干建议。
英国AIM市场的全称是Alternative Investment Market,称为可替代投资市场,或者另类投资市场,以区别于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伦交所”)中的主板市场,是英国的创业板市场。伦交所统计数据显示,从1995年6月伦交所创建AIM市场到2008年2月末,已经有2969家全球公司在AIM市场上市,成为全球证券市场中最富有活力和影响力的创业板市场之一。
AIM市场对成长性企业具有吸引力的原因在于其独特的制度,包括:完全的保荐人制度、无强制性准入限制、特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等。
一、英国AIM市场保荐制度的六大特点
英国AIM市场的保荐制度由伦交所制定,相关内容散见于《AIM市场保荐人规则》(《AIM Rules for Nominated Advisers(February 2007)》,以下简称《保荐人规则》)、《AIM市场公司规则》、《纪律程序和申诉手册》等若干规章中,其中《保荐人规则》是集中规定保荐制度的核心文件。《保荐人规则》由伦交所于2006年10月2日制定,并于2007年2月20日进行了修订。《保荐人规则》主体内容分为:保荐人的条件和批准程序、保荐人的持续义务、保荐人的申诉和纪律处分等,共有32个条文,以及3个附表。
英国AIM市场保荐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
1、伦交所全面监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与我国《证券法》规定的保荐人职责不同,英国AIM市场保荐人的职责并不针对公开发行证券的行为,而是针对公司是否具备在AIM市场的适合上市性负责,并为AIM公司提供咨询和指导。因此,英国AIM市场保荐人的监管并不是公开发行证券的监管机构--英国金融服务署的管理职能,而完全由AIM市场的管理者伦交所负责。从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申请、资格授予和注册登记,到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日常监管、纪律处分和申诉等,全部由伦交所及其下属部门或者相关职能委员会负责实施。其中,保荐人的日常监管,例如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具备资格条件,保荐人发生的重大事项的变化,保荐人对AIM公司的保荐职责,AIM市场规则的适用和解释等事务,均由伦交所AIM法律小组负责。保荐人的登记注册由伦交所登记处负责。而纪律处分和申诉处理,由AIM执行委员会、AIM纪律委员会和AIM申诉委员会负责,其中,AIM执行委员会由伦交所的高级职员组成,而纪律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由伦交所以外的从业经验丰富的市场人士组成。
伦交所作为对AIM市场的组织管理者、运营者和一线监管者,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全面的监管更能贴近市场的实际情况,提高监管效率,从而维护AIM市场的声誉、稳定、透明和完整。
2、维护AIM市场的声誉和完整成为保荐人监管的首要原则。为了使AIM市场保持对全球创业公司的吸引力,AIM市场对公司上市不设置强制性准入限制。伦交所对AIM市场的这一制度设计,并不表明所有的公司均能够在AIM市场上市。从AIM市场的运作实务来看,保荐人从公司所处行业、主营业务的成长性、收入利润规模、公司治理等许多方面,对AIM上市公司设置了一定程度的选择标准。保荐人在筛选AIM上市公司时,通过自主设置一定的标准来提高AIM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正是为了维护保荐人在AIM市场中的声誉和形象,进而维护整个AIM市场的声誉和完整。
3、将聘请保荐人作为AIM公司上市的最重要条件。由于AIM市场针对公司上市不设置强制性准入标准限制,为了保证进入AIM市场的上市公司能够透彻理解、遵循AIM市场的各项规则,AIM上市公司必须在上市的任何时间聘请经过伦交所批准的保荐人。保荐人通过指派保荐代表人和其他雇员对上市公司进行咨询和指导,使这些上市公司的行为能够符合AIM市场的各项规则制度,防范损害AIM市场声誉、稳定和完整的违规行为。一旦保荐人辞去某家AIM上市公司的保荐人,该上市公司的证券将被暂停交易,如果该上市公司自证券被暂停交易的1个月内仍然无法聘请到保荐人,该上市公司证券将被终止在AIM市场上市交易。
通过保荐人制度的顺利实施来保证上市公司的质量、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最终提升AIM市场的运作效力和整体竞争力。这正是AIM市场成功的关键制度性因素。
4、保荐人对AIM公司的持续保荐义务严格。保荐人自AIM公司上市后,不仅必须始终对AIM公司的适合上市性负责,而且还应当承担更为广泛的义务,包括:为AIM公司提供指导和咨询的义务、就AIM公司有关信息向伦交所及时报告和信息披露的义务、保持独立性的义务、避免利益冲突的义务、维持适当决策程序的义务、保持足够雇员数量的义务、保留适当工作底稿的义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必须谨慎勤勉的履行其义务,任何疏忽和懈怠都可能招致伦交所相关职能委员会的纪律处分。严格的持续保荐义务,使保荐人对AIM公司必须保持足够的注意,这从客观上协助伦交所强化了对AIM公司的监管。
5、伦交所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后续监管严格。伦交所为保证保荐人履行其保荐义务,规定了严格的后续监管措施,主要表现在:伦交所有权在任何时间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实施正式的复审程序,被复审的保荐代表人必须能够配合伦交所的复审工作并回答所有的提问,伦交所还有权调阅保荐人的有关工作底稿。对不能通过伦交所正式复审的保荐代表人,伦交所视为其不能履行《保荐人规则》规定的保荐义务,有权取消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保荐人也将受到不利影响。
6、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管广泛征求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并赋予保荐人申诉的权利。伦交所在针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作出某项决定时,要广泛征求市场参与者的意见,这主要体现在:(1)在授予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前,伦交所需要针对有关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信息履行公示程序,以征集有关市场参与者的意见。(2)伦交所纪律委员会和申诉委员会均由伦交所以外的经验丰富的市场参与者组成,将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纪律处分事务的裁决权力交由市场参与者行使。
二、对我国创业板市场保荐制度的借鉴意义
英国AIM市场的保荐制度的独特之处,对于我国的保荐制度特别是将要建立的创业板市场的保荐制度具有较大的借鉴意义。笔者结合我国现有的保荐制度实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完善建议。
1、 赋予证券交易所针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一定的监管权。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规定,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权力归属于中国证监会,这主要是由于保荐制度的规章制定权、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授予权均由中国证监会行使所致。
笔者认为:在《证券法》所规定的统一的保荐制度的背景下,由中国证监会行使保荐制度的规章制定权,以及在公开发行阶段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权,并无不妥。但是,在上市阶段特别是公司上市后的持续保荐阶段,适当赋予作为一线监管机构的证券交易所对于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权,将有助于改善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行为规范,提高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效率,促进证券市场的稳定和透明。例如,明确规定保荐人就持续保荐行为和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对证券交易所的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适当赋予证券交易所对保荐人持续保荐行为的询问权、查阅相关保荐工作底稿的权力,以及建议中国证监会对相关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违规行为处罚的权力等。
2、强化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对上市公司的保荐职责,延长对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期限。目前我国的保荐制度在实际运行中,更强化对公开发行阶段的监管,而对公司上市后保荐职责的监管存在缺位的情况。这种现象与我国公开发行审核体制密切相关。
目前,为了贯彻建设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战略目标,我国即将推出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相比较,创业板市场的发行和上市条件均较主板条件低,为了保证创业板市场的稳定、秩序和透明,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后续监管势必更加重要,而实现监管目的的重要手段就是强化创业板上市公司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保荐职责。同时,笔者建议,将对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的保荐期间从目前主板市场的两年一期(即上市当年剩余的期间和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延长至三年一期或者更长,甚至可以将保荐人的保荐作为维持上市的条件之一。
3、强化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后续考核。我国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注册登记后,没有出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法定取消资格的理由,即可以继续从事保荐业务,不论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是否实际从事保荐业务,也不考虑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业务能力。笔者认为,为了保持和提高我国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水平,督促保荐人完善针对保荐业务的管理制度,应当引进英国AIM市场中对于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复审程序,即中国证监会应当定期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发行上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荐业务知识和实务领域的测试,对无法通过复审的保荐代表人,中国证监会有权取消该保荐代表人的资格,并最终可能取消保荐人的资格。
4、引入市场参与者参与对保荐人的监管,同时赋予保荐人申诉权。在强化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保荐职责以及后续考核的同时,中国证监会也应当引入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参与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管,同时赋予保荐人对相关决定特别是处分决定的申诉权。例如,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处分决定,可以赋予保荐人申诉权,并借鉴英国AIM市场设立申诉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以外的相关市场人士组成该申诉委员会,对保荐人的申诉进行裁决。通过赋予申诉处理程序准司法的性质,提高对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的监管水平。
(作者系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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