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通知》明确,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
一是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照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个人额度提至5万
二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借款人范围。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三是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加大对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通知》提出,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拓宽财政贴息资金使用渠道,建立和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小额担保贷款的有效奖补机制。中央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资金,对地方财政部门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施奖补,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通知》强调,为进一步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在扩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的同时,对现有在职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只要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即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鼓励各级地方财政部门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金 霁)
政策解读
利率上浮不会加重借款人负担
三部委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可以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不会加重借款人的负担。
《通知》强调,对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自2002年开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以来,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全部都是用于微利项目的,微利项目的范围目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确定。因此,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对借款人没有增加任何财务负担。
新闻背景
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从2002年开始实施,截至2008年5月末,全国金融机构已累计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75亿元,贷款余额78.9亿元,中央和地方财政部门累计安排贴息资金19.37亿元,直接或间接带动了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实现了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三部委对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重点从以下五方面进行了突破创新:
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的范围;
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
允许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浮3个百分点;
改进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放宽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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