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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清:期货市场不存在“老鼠仓”

  在8月25日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条款:严惩证券、期货交易中的“老鼠仓”行为,最高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据了解,这是我国《刑法》首次提出严惩期货交易的“老鼠仓”行为。不过,中国期货业协会副会长、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生导师常清教授认为,期货市场并不存在“老鼠仓”,此次《刑法》修正案主要是针对证券的“老鼠仓”行为,提及期货交易更多是一种习惯性的表述。

  常清认为,期货市场不存在“老鼠仓”主要基于三点原因:

  第一,我国期货市场有别于证券市场,前者受国际市场影响很大。我国内地证券市场基本上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市场,受国际证券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小,容易滋生“老鼠仓”行为;而我国期货市场由于不具备大宗商品定价权,国内期货价格很大程度上受到国际大宗商品价格的左右,故来自于国内的期货交易内幕信息很难对国内期货价格产生决定性影响。而国内投资者意图掌控国际期货市场的交易内幕信息并建立相应的仓位,其操作难度和风险都是很大的。

  第二,期货市场存在双向交易机制,这比只能单向交易的证券市场更难以操作“老鼠仓”。从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看,如果某投资者掌握了内幕信息,可以先低位买入相应数量的证券,再通过该内幕信息的释放而获得证券价格上涨带来的收益,这是证券“老鼠仓”的普遍做法。

  而在期货市场上,既可以做多也可以做空,所谓的“内幕信息”有的利多,也有的利空,如果投资者根据该信息来大量建立多头或空头头寸,依然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操作难度,毕竟国内的期货价格受外盘影响较大,而大量建立这样的单边头寸容易遭到对手的狙击。从这层意义上讲,国内期货市场的所谓“老鼠仓”是很难操作的。

  第三,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是无限的,证券的持仓量是有限的,因此期货市场的所谓“老鼠仓”难以成为绝对的庄家。从期货交易机制上看,尽管期货合约存在到期交割的特点,但在交割前的大多数交易时间内,期货合约的持仓量是可以无限放大的,多方和空方可以基于相反的预期,不断地投入保证金建立新的头寸,因此所谓的“老鼠仓”很难成为绝对的主力或庄家来操纵期货价格。

  (江南)

  《市场报》 (2008-08-29 第19版) (来源:人民网-《市场报》)
(责任编辑:李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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