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贷公平:破解农村金融的“马太效应”
目前,我国农村地区的信贷不公平现象比较严重,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农村中的部分弱势群体被金融机构拒之门外,他们几乎没有机会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其二,大量的农村资金被农村金融机构吸收并抽走,农村金融机构的角色定位从改革设计者所期望的“蓄水池”变成了“抽水机”。
为了取得农村金融改革的重大突破,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踏上新台阶,无论是立法部门还是政府部门都有必要采取措施,设法提高农村的金融宽度,使更多的人群和企业能够从金融机构获得包括信贷业务在内的各项金融服务,让布点在农村的广大金融机构能够实质性地支持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目标是实现信贷公平。
以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为转折点,下一步农村金融改革突破口何在?农村金融发展的着力点何在?对这些问题的回答关系到农村金融改革的得失成败,也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能否获得成功。
从我国农村地区的实际看,广大农户在信贷获取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现象。一些弱势群体和贫困人口亟需通过获得信贷支持来改变自身的生存状况,而恰恰是这些人被排斥在金融机构的服务范围之外。另一方面,伴随着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与现有机构的业务拓展,农村信贷资源大量增加,这些信贷资源通过金融机构的内部“上存”和其他途径从农村流出,并没有给当地农民带来真正的实惠。这种怪现象不解决,农村金融改革谈何成功?
农村信贷歧视问题突出
信贷不公平或信贷歧视是市场经济中的正常现象,追求盈利的金融机构按市场化运作的结果常常是,不同的经济主体由于收入、信用和身份等方面的差异在借款上受到的待遇不完全一样。有些主体相对容易获得借款,而另一些主体困难重重或者根本没有机会获得贷款。
我国城市金融机构的发展不仅先于而且快于农村,这造成城乡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金融发展差距,从而使得城乡主体在信贷方面受到不公平待遇。其次,农村金融的相对落后导致农村中的信贷不公平现象比城市更加严重。以苏北某县为例,该县目前有7家金融机构。在这些机构中,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业务重点放在“三农”之外,农行的业务重点放在大客户、优质客户上;农业发展银行重点支持农业产业化大项目和政策性业务;邮政储蓄银行自成立后已在农村开展贷款业务,但其业务重点放在农村中的优质客户上;其他机构的经营特色也大体相同。由此可以看出,尽管近年来农村金融机构的数量与种类都有所增加,而且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些机构在农村吸收的存款大幅增加,但这些机构在农村的放款并没有同步增加,广大农户和中小企业的资金饥渴症没有得到缓解。这种状况的持续存在,无疑会进一步拉大农村中的收入差距。更重要的是,农村金融改革如果仅停留在引入新型金融机构、增加金融机构的数量与种类、将民间金融“扶正”等上,而不重视农村中的信贷歧视问题,那么,这样的农村金融改革将走入歧途,注定会失败。
与信贷不公平相伴随的另外一种现象就是农村信贷资源的流出或闲置。如果信贷资源出现闲置,则说明农村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大打折扣。在吸收大量存款需要支付给存款人较多利息的情况下,不敢放贷会使贷款利息收入明显下降,从而使那些靠吃利差生存的农村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急剧恶化,这显然不是农村金融改革的初衷。
仍以苏北某县为例,该县7家金融机构中,只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将吸收存款的较大比例用于当地,其余金融机构将吸收的存款要么贷给当地的优质客户,要么将富余资金向上调剂,由上级行集中运用,农村资金大量流出。数据显示,上述县在今年9月末,全部金融机构的存款总额超100亿元,而贷款总额只占存款总额的45%,平均存贷比仅4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存贷比最高,为79%,如果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剔除,则平均存贷比只有30%。如此低的存贷比说明,农村现有金融机构对县域经济支持力度有限。一个客观事实是,农村金融机构起着将本已稀缺的农村资金抽到城市的“管道”作用。苏北某县有40亿元左右的可用资金经过金融机构的运作从农村流出。这岂是农村金融改革的本意?
多管齐下,增加金融宽度
农村信贷歧视的表征是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过窄,因为农村信贷资源的相对有限,加之其中一部分通过各种方式从农村中流出,“三农”的信贷可得性问题依旧突出。只有农村中的经营大户、拥有良好前景的产业化项目的那些企业或个人,才有机会获得资金支持,从而会好上加好。 而另外一些生活相对窘迫、农业相对歉收、没有机会开办企业或在企业中谋职的人群被市场化运作的金融机构排斥,没有机会接近金融,也就没有机会通过外力来改变生存状况,进而越来越弱势。这种局面会给当地带来很多社会问题。
农村中的弱势群体由于收入低、单笔业务金额小,金融机构出于成本和风险考虑,自然不太情愿与之发生业务关系。因此,实现信贷公平,主要责任应该落在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身上。
具体来说,首先,立法部门可考虑尽快将《信贷公平法》的起草提上议事日程。通过立法,强制规定,在农村经营的金融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存款投向本地,而不能移向别处。《信贷公平法》可进一步规定,对于借款申请人不能因为其民族、年龄、性别、身份、政治面貌等的不同而区别对待,以消除或减轻农村中存在的信贷歧视。为了促使各类金融机构“关怀”弱势群体,立法机构可考虑对现行的税法进行修订,如设置一定的标准对个人和企业进行分类,在金融机构对低标准的个人和企业开展业务(特别是信贷业务)时,减免其营业税和所得税。
此外,有必要通过制度设计让地方政府有充分的激励去监督、考核金融机构在当地的贷款力度和覆盖面。上级政府在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进行考核时,应考虑纳入当地“金融宽度”(覆盖人群越广,说明金融宽度越高)指标。对于眼下的农村地区而言,提高金融宽度要比提高金融深度更加迫切和重要。新一轮的金融改革应着重围绕如何提高农村地区的金融宽度,比如使得当地更多的家庭有机会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使更多的农村中小企业能够从当地金融机构获得包括贷款在内的各种金融服务。
尽管金融机构对弱势群体开展业务存在成本劣势,但是由于税收减免和财政补贴等的存在,其盈利性并未受到实质性影响。一种理想的境界是,金融机构对于向谁发放信贷持无所谓态度;无论是对于高收入人群,还是对于低收入人群,无论是对于拥有好项目的企业,还是对于拥有一般项目的企业,金融机构不会对于他们进行“业务”上的歧视,但在他们中间会存在数量和价格上的差异(获得的贷款额度不一样,贷款利率也可能不一样)。只有切入到这一点,农村金融改革才算是一场成功的改革,才能“切中要害”。
(作者分别为江苏阜宁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与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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