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国有土地平等权益
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全文日前已经正式对外公布,对事关农村和中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性的方向问题给出了答案。
根据《决定》显示,在继续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的制度框架下,土地制度将在“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国有土地平等权益”上迈出改革步伐,即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
与此相关,《决定》也确定了征地制度的改革方向: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非公益性项目用地,国家可不行使征地权,农地依然归集体所有,但其使用权可依法进入“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交易。这意味着,终结了“征地和土地国有化是农地转非农用地惟一方式”的制度安排。
显然,决策者们把土地制度改革的走向定位为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而不是纠缠于所有权的归属。
除土地制度外,未来农村改革图景将呈现全面、综合的一揽子制度设计,即围绕农民权益开展一系列改革,包括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推进城乡管理一体化和民主管理制度。
“这六个方面是今后农村经济社会体制的六根支柱,是对农村改革做出的全面部署。”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郑新立对“十七届三中全会关于农村改革的内容”如是解释,并称“30年前中国改革以农村改革起步,30年后,对农村提出新改革目标,是对改革开放30年最好的纪念”。
同地、同价、同权
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将以“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国有土地平等权益”破题。
《决定》显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
这意味着农村和城市土地拥有者的权利一致,集体土地与城市(国有)土地同地、同价、同权。
目前,中国土地按所有制可分为两类;一是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一是农村土地和城市郊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目前法规,两种土地有不同的流转权益。国有土地使用权可自由公开交易,但集体土地却只能限于耕种或村庄内公共建设,或者村内转换如宅基地,不能抵押和买卖。通俗而言,农村集体土地不能入市,也称为土地制度的城乡二元体制。
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这种二元体制弊端逐渐显现。目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规模和数量巨大,在新增建设用地通道越来越“卡紧”的背景下,地方不得不把发展经济所需的建设用地,放到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领域。
为此,地方屡触制度“红线”,以各种方式如出让、出租、抵押等形式,使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集体建设用地的资产性质逐渐显现,尤其在经济发达地区。
定调征地制度改革方向
赋予农村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同等权益,绕不开征地制度。对此,《决定》明确了征地制度改革方向:缩小征地范围;非公益性项目用地经批准可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即不用先征用为国有土地。
根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规定,任何单位进行经济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这意味着,征地和土地国有化就成为农转非的惟一合法方式。土地学者们认为,这种征地制度的结果是,为地方政府追求土地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制度基础,农民集体被排斥在农地非农化进程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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