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完成各项议程后,28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经表决,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修订后的消防法,国家主席胡锦涛分别签署第5号、第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据新华社电
国企高管不得随意进行三类兼职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企主要负责人应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不得侵占、挪用企业资产,不得超越职权或者违反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不得有其他侵害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行为。
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法律还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者建议任免的国家出资企业的管理者范围,以及管理者应当具备的条件作出了规定。
国企重大事项不得损害出资人债权人权益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券人的权益。
法律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发行债券、投资等事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构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出资企业投资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与他人交易应当公平、有偿,取得合理对价。
法律还对企业改制、与关联方的交易、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转让四类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作出了专门规定
【修订后消防法通过】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未列入强制险种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消防法,未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强制险种。
消防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做了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赞成这一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鼓励、引导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问题,可以不在法律中规定;有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应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内务司法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反复研究,建议不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列为强制险种。
【代表资格终止】
朱思宜、谢冰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终止全国人大代表资格
|
·谢国忠:把股票分给百姓 |
·苏小和 |经济学家距政府太近很危险 |
·徐昌生 |是谁害了规划局长? |
·文贯中 |农民为什么比城里人穷? |
·王东京 |为保八争来吵去意义不大 |
·童大焕 |免费医疗是个乌托邦 |
·卢德之 |企业家正成长 没有被教坏 |
·郑风田 |全球化是金融危机罪魁祸首? |
·曹建海 |中国经济深陷高房价死局 |
·叶楚华 |中国敞开肚皮吃美国债没错 |
热点标签:杭萧钢构 蓝筹股 年报 内参 黑马 潜力股 个股 牛股 大盘 赚钱 庄家 操盘手 散户 板块 私募 利好 股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