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敖晓波)昨天,证监会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券公司申请新增加业务种类的时间间隔由草案中的一年缩短为6个月。
根据正式公布的暂行规定,如果证券公司将自有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证监会认可的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公司经证监会批准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且投资规模不超过其净资本80%的,或者因依法履行承销义务而买卖证券的,无须取得证券自营业务资格,但应当比照执行证券自营业务的规则。
该规定还要求,证券公司经营创新业务应当建立内部评估和审查机制,对创新业务的合规性、可行性和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充分评估论证,并制定业务管理制度,明确操作流程、风险控制措施和保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措施。
该规定自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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