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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对民营企业实行"不处罚不追缴不吊销"政策

  记者从浙江省工商局获悉,为帮扶民营企业解困,浙江各级工商机关开始推行特殊时期扶持民营企业的特殊政策,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对民企“不处罚、不追缴、不吊销”。

  最新发布的浙江省民营企业生存状况及发展态势报告显示,2008年浙江共有2.2万家私营企业注销歇业。
鉴于民企经营面临巨大困难,浙江省工商局日前出台了《关于促进全省民营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共十九条。这十九条意见除了“三不”政策外,还有降低准入门槛,推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盘活资本,率先推出支持商标权质押贷款,落实收费减免政策等内容。

  “不处罚”的内涵是:除对危害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外,对其他一般性违法行为,如未造成直接危害或主观恶意不大,事后能够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的,进行提示、警示、告诫,责令改正,一般不予以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再依法处罚。

  “不追缴”的内涵是: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企业,因受宏观经济影响已逾期出资的,经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暂不予以追缴,并免予处罚,允许企业延长出资期限。

  “不吊销”的内涵是:2008年6月至2009年年底前成立的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视情况延缓处理。而根据原有政策,这些企业会被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新的政策还放宽了对企业年检材料的要求。对参加2008年度年检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投资、担保、典当、人才中介、培训等特殊行业企业以及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新设立的实收资本在200万以上(含本数)的公司,还有三年内有违法出资行为的公司等需要提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外,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免予提交审计报告。

  “在民营企业面临国际国内市场形势双重挑战的压力下,既要牢固树立科学监管理念规范市场秩序,又要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权益。”浙江省工商局副局长冯水华介绍,特殊时期放宽企业在出资期限、停业时间、年检材料等方面的要求,有助于营造和谐宽松的环境。要树立“戒小过”的执法理念,对涉众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要区别对待,灵活采用提示、警告、告诫、责令改正等软性执法手段。
(责任编辑: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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