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需要倾听民声 所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组织对辖区内全部土地的利用以及土地开发、整治、保护所做的综合部署和统筹安排。
2008年10月6日,国务院批准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2006至2020年)。
而这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业内人士习惯称之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根据这一纲要,目前各地正在制定本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据王守智介绍,1997年10月28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发布实施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规定》。“11年过去了,原有规定已远远不能适应新一轮规划编制工作的要求。”王守智说,这是这次国土资源部出台办法的根本原因。
而办法所明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原则,即: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则是办法的一大亮点。
王守智表示,办法特别注意到了要提高规划编制过程中的公众参与程度。他说,办法第13条就明确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向社会公众征询解决方案。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规划内容,应当举行听证会,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
专家认为,办法的这一规定,使以往“闭门造规划”的局面有望被打破。
规划具有法律地位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条弹簧线,谁想碰就碰。这是几年前在进行2006至202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流行的说法。
事实上也是如此。“北京市2003年末的建设用地总面积已经超出2010年规划期末的最高上限。”北京土地规划透支7年;山东省已经使用了规划用地的80%,而浙江省则超过99%,不少地区5年就用完了10年的用地指标。这是几年前有关专家在进行2006至202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透露的数据。
而在2005年,国土资源部进行2006至2020年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就一再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规划一经颁布实施,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只强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属性但是没有相应的法律去保障,刚性规划仍然很容易被突破。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配套的专门法律来建立制约、监督机制,来遏制违反规划的违法行为。
王守智告诉记者,为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法律地位,办法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活动的重要依据。 (来源:法制日报)
(责任编辑: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