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28日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食品安全法。该法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现行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中新社发司伟 摄
中新社北京三月三日电(记者曾利明)“国家卫生部目前正在筹建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尽快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任务。”这是国家卫生部部长陈竺在此间召开的全国卫生系统学习贯彻《食品安全法》会议披露的信息。
卫生部新闻办今天提供的资料显示,陈竺要求各省结合本省实际,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体系建设,发展有特色的评估项目,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
陈竺强调,力争在二年左右,利用现有资源,建立起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总膳食调查体系,建立食品安全有害因素与食源性疾病监测数据库,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的食源性疾病监测、调查、报告和数据分析机制。
他称,各级医疗单位要落实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责任,建立事故监测、报告和处置工作机制。
据知,将于今年六月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的职责共有六项,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组织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制修订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新产品的许可和检验规范制定。
陈竺提出,各地要尽快建立由卫生部门牵头、多部门联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机构和专门队伍,充实监督力量。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尽可能减少改革的行政成本。
他表示,各地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议事机制、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发布机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及预警机制等综合协调配套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严查违法违纪行为。
(责任编辑:单秀巧)
老有所养:由谁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