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问责下台之后旋即无理由复出
官员问责制 不应成为一场“秀” 在2008年9月之后的“官员问责”风潮中,仅在9月14日到22日短短9天中,就因襄汾溃坝事故、三鹿奶粉事件、深圳特大火灾等一些重大责任事故,全国各地20余名官员失去原有职务。
但随后,人们又在一些场合看到了部分官员的复出,官员问责的公正性、合理性及合法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记者就此专访了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章剑生。
记者:从2003年因在抗击“非典”中“工作不力”的张文康、孟学农被免职以来,行政问责制作为重塑诚信政府与责任政府的一种制度性机制,在我们的行政体制内开始逐渐建立起来,重庆、广东等省市还专门制定了相关的规定,旨在完善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律框架,落实行政问责制度的实效性,以回应民众对法治政府的期盼。但是,随着不少被问责的官员后来陆续低调复出,民众对行政问责制的功能、意义以及“问责”的可信度,表达了自己的疑惑,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章剑生:这说明行政问责制出现了合法性危机。在民众的记忆中,“瓮安事件”和“洪洞县黑窑事件”所留下的印迹是难以抹去的,对于在此事件中因被问责而下台的官员陆续复出之现象,民众不可能无动于衷。被问责而去职的官员重回官场的理由、过程、条件等等关键性的问题,民众需要知情,但有关方面却总是“顾左右而言其他”。如“对于工业特别熟悉,这样的官员不用就是浪费人才”的原洪洞县副县长王振俊,再比如“不打麻将、不进舞厅的学习型官员”原瓮安县委书记王勤,我们姑且先不论这样的评价是否真实、可信,即使如此,这是否足以成为他们“复出”的理由?人们相信,无论是在洪洞县王振俊这样的“人才”,还是在瓮安县王勤这样的“学习型官员”,就是找不出一个比他们更优秀也肯定不会仅有他们两个人;即使在这两个县中他们真的是“一枝独秀”,别无他人,那么我们还可以把寻找“人才”或者“学习型官员”的目光转到瓮安县、洪洞县之外的县市乃至全国范围。这样“招贤纳士”的办法我们现在的干部制度也是允许的。
记者:官员问责是不是就应该用“问责”来终结一个官员的政治生命,确立一条因被问责而下台的官员终身不得入“仕”之规则呢?
章剑生:当年香港特区政府财政司的司长梁锦松因涉嫌“滥用公权力”而去职,几年过去了,在香港特区政府的高级官员中没有了梁锦松,对于香港民众来说好像并没有什么重大损失,也没有人嚷嚷着说他是“人才”或者“学习型官员”,非让他复出不可。可见,虽然这样的制度对于具体的个人来说是残酷了一点,但是对于民众来说何尝不是一种欣慰与福音呢。
记者:但是梁锦松是因涉嫌“滥用公权力”而被免去公职的,而内地的许多官员都是在刚刚上任不久、还没有熟悉工作情况的时候,因一些突发事件被免职的,如孟学农,这样的问责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呢?
章剑生:在我看来,我们今天的行政问责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平息民愤,而不是重在惩罚责任官员,是否启动行政问责基本上是体制中的“内部问题”,它缺少透明度,民众对此基本上没有发言权。这样的行政问责不可能产生预防性效应,对于整肃公务员队伍的风纪功效不可能显著。行政问责制如果不与民主制度相结合,并对在位官员产生一种威慑,那么它很有可能质变为体制内部惹祸的官员“避风头”甚至位高权重者“丢卒保车”的藉口,也有可能质变为官员们的一种“互保”手段,而在外观上,它则是行走在法治舞台上的一种“政治时装秀”。(陈煜儒)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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