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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消费“后悔权”:必须向消费者倾斜

2009年06月19日16:04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民晚报·新民网
  施行15年的《消法》正重做修订,中消协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接受本报独家采访——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一距今逾15年的法律已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5年立法规划项目,目前正在修订之中。
近来,一个叫做“后悔权”的名词引起公众极大关注。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这样阐述:“后悔权”准确地讲,应称为“法定的消费者单方合同解除权”。它指消费者有权利在法定的合理期限内按照自己的意思表示单方行使合同的解除权。

  据此,消费者可以在法定情形下,根据法定条件与程序实现无因退货。

  “后悔权”不能转嫁市场风险

  “后悔权”制度一旦实施,是否会被消费者滥用,导致交易秩序的混乱呢?

  刘俊海并不否认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的可能性。他举例说,如某消费者购买房子10年后一旦房子贬值,可能会本能地想到要行使"后悔权"。但这种想法不受我们所说的"后悔权"制度的保护。因为,"后悔权"仅仅解决消费者在头脑不冷静的时候签订重大交易合同的问题,而不能允许和鼓励市场风险的不合理或不诚信的转嫁。因此,消费者或者交易方不能通过行使"后悔权"把较长期限内价格大起大落的市场自然风险转嫁给诚信的企业。

  “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未必适用于所有消费行为。”为此,刘俊海提出了实施“后悔权”制度要遵循的原则。首先是要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一是购买标的金额巨大的消费合同,比如商品房、汽车之类;二是网上购物、电视购物合同,消费者网上购物时还没有看到商品,就点击鼠标了,这就等于承诺了,合同就生效了;三是现实当中存在的先交钱后看合同或者先交钱后签合同的买卖行为,因为这本身就不是一种道德的签约方式;四是上门推销的消费合同。

  其次,要严格限定消费者“后悔权”行使的期限。比如在美国,很多州的撤销权是3天,欧盟一般规定14天。“考虑到我们的消费者在当前不太规范的市场环境下往往不够理性,我们的企业经营行为也还没有慎独自律的情况下,我个人倾向于期限宽松些,但也不能太长,最多不超过14天。”

  “后悔权”让商家善待消费者

  刘俊海指出,“后悔权”的制度设计建议是在尽量顾及消费者和企业的合理利益诉求和心理感受,同时参照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基础上提出来的。它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极大保护,“但商家、企业家们千万不要觉得"后悔权"制度故意跟他们过不去,恰恰相反,"后悔权"制度对他们大有好处。”刘俊海说。

  “最苛刻的消费者会促生最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和企业家,”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制度的实施,可以规范商家和企业家的经营行为,是他们对自己的品牌、产品质量有自信心的表现,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际上,倘若商家、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把涉及到消费者购买商品的重要信息全面、真实、客观、公平地披露出来,避免忽悠消费者,消费者行使"后悔权"的概率就会大幅减小。我发现在美国没有一个商场因为实行无因退货而关门倒闭,反而增强了企业的竞争力。”

  “这种制度,对企业间的竞争游戏也是一种重塑,”刘俊海认为,经过这次金融危机的洗礼,全球各个产业都会陆续步入微利时代,企业竞争最重要的法宝是对消费者的社会责任感和自身的社会责任品牌。社会责任品牌比人才、技术、资金都重要。要掌握这个竞争法宝,有一颗感恩的心是非常重要的。

  “善待消费者就是善待自己,否则,消费者会用脚、用诉状、甚至用"人肉搜索"来"投票"。”刘俊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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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悔权”必须向消费者倾斜

  对“后悔权”制度的质疑声仍然不少,刘俊海也注意到了。

  有人担心“后悔权”制度会导致商家与消费者之间的不和谐。刘俊海教授认为,正好相反,当前许多消费合同纠纷恰恰是由于没有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而导致的。而有了“后悔权”制度,消费者可以通过非诉讼手段恢复缔约之前的财产状态,进而减少消费纠纷和不和谐因素。

  也有人提出,如果消费者可有“后悔权”,那商家能有“后悔权”吗?要有大家都应该有,这才公平。对此,刘俊海指出,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源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信息占有方面的不对称、在经济实力方面的不对等。为弘扬契约正义精神,实现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实质平等,也有必要在实体法律规则和程序法律规则上向消费者适度倾斜,以实现商家和消费者实质性的平等。

  “个别商家和企业也许今天还不能真正理解"后悔权"制度在推进企业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共存、并进、互动和双赢方面的社会经济功能。当然,这一制度客观上也会提高某些企业的失信成本。但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企业家在"后悔权"制度确立以后的几年内,会看到"后悔权"制度在扩大企业市场份额和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的好处,从而从内心深处感谢"后悔权"制度。因为,它提振了消费信心,也提升了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刘俊海如是说。

  焦点关注

  新《消法》还应有什么新内容?

  刘俊海通过对《消法》实施15年来的经验总结和改革前瞻,提出了他的立法修改建议,并主张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制度创新为契机,全面构建消费者友好型社会。

  包含精神消费

  我们应进一步拓展《消法》的适用范围。从消费层次来讲,生存型消费、发展型消费(如教育)、享受型消费(如旅游)和奢侈型消费(如私人游艇、珠宝首饰等)都应该纳入进来。除了囊括物质性消费品以外,还应该包括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方面的精神消费品。不允许任何消费活动游离于《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推行假一罚十

  《食品安全法》规定假一罚十,我觉得新《消法》也应把惩罚性赔偿制度由一倍提高到十倍。美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没有上限的,而我们是有的——现《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其赔偿金额是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果说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思路有困难的话,至少要把现在的假一罚一赔偿提高到假一罚十。

  干预“霸王合同”

  对于不公平的格式合同、也就是老百姓通常所说的“霸王合同”,既要用民法理论,通过格式合同的解释和效力认定来保护消费者,也要高举契约正义的旗帜,运用政府的公权力,在立法规制、行政监管、民事关系上和司法救济等层面进行合理审慎的干预,建立格式合同的预防性审查制度。

  追究代言责任

  目前对于广告欺诈的处罚,大多停留在罚款上。除了追究企业的责任,还应追究广告代言人的责任。

  《食品安全法》确定了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新《消法》也应把明星代言连带责任上升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高度。如果在汽车、商品房、旅游产品等消费领域也有同样的制度设计,明星必会慎独自律。(记者王亦君)

  2 (来源:新民晚报)
(责任编辑: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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