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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对推动民间投资的战略意义

2009年06月29日08:1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杨郁

  PE对推动民间投资的战略意义

  ——以山西能源产业基金为例

  Private Equity 简称“PE”即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非公开募集资本,专注于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并采取基金形式运作的机制。

  在我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完善,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制约着民间投资的进一步发展。而社会上却拥有着大量的闲置资金,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投资工具、投资渠道的缺乏。PE既能满足民营企业复杂多变的融资需求,又能为巨额公共资本提供安全高效、高收益的投资渠道。所以引进发展PE,对于推动民间投资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我国PE的发展时间很短,制度还不完善,现有的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我国PE的发展。山西能源产业基金是2007年9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第二批产业基金试点之一,笔者试图将山西能源产业基金与国外成熟的PE进行对比,发现其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以此透视制约中国PE发展的因素。

  制约我国PE发展的因素

  首先,政府定位不准确。山西能源产业基金虽然采取公司制运作,但在投资选择上却有着不少的行业性限制,主要是投向一些煤炭能源项目。山西能源产业基金首单投向了晋煤物流,但是并没有取得应有的功效。从国外经验来看,政府一般倾向于为PE和被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而不是成为直接的监管主体,限制基金的投资运作。在我国,产业基金的投资方向受政府影响较大,不利于发挥它的最大优势。

  其次,PE在投资运作上缺乏法律支持。山西能源产业基金与国内最早成立的契约型渤海产业基金不同,山西能源产业基金实行公司制运作,但国内的传统公司形式存在大量的默认规则。从20世纪90年代国外PE开始涉足中国业务以来,由于中国特殊的政策环境,国外常用的组织形式并没有获得国内法律的认可,如新型有限责任公司制。因此,很难建立起可以和国外相竞争的中国本土PE,中国的PE市场基本是外资在主导。

  再次,PE的融资途径单一。与国外成熟的PE相比,山西能源产业基金的资金募集渠道有限,结构比较单一。我国PE的资金募集都是来自一些具有政府背景的大型企业、金融机构,很少吸收民间资本,这一方面限制了基金的资金规模,另一方面也使投资风险得不到有效分散。我国蕴藏着丰厚的民间资本,但无法得到有效利用,这源于政府在融资过程中,没有很好体现市场引导的作用,不能做出表率,使得投资者缺乏。

  最后,PE缺少有效的资本退出机制。投资PE最终目的是从投资中获得回报,而其回报是以成功退出来实现的。当前主要退出方式有五种,一是公开上市,二是企业并购,三是股权回购,四是管理层收购,五是企业清算。2009年第一季度共发生4起PE退出案例,IPO退出依然是中国PE的主要退出方式。

  在美国,PE通常通过公开上市来获得高额的利润然而在我国,首先,企业的上市周期长,成本高,程序复杂, PE希望通过上市实现成功退出的难度极大。其次,国内目前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不够,产权交易不活跃,现有的资本市场无法满足PE顺畅退出的需求。

  推进中国PE发展的策略

  第一,政府积极引导,提供有力政策支持。

  政府应通过引导各种资金特别是民间资金进入PE投资,并将其投资于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的PE;通过避免双重征税的优惠政策,并利用中国股票市场上的上市规范和许可,引导PE向长期战略投资转变;应积极引进国外先进基金管理机构参与基金公司管理。

  政策上支持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为PE的健康发展提供畅通的退出渠道。根据市场的发展情况逐步摸索,留有余地,做到重启IPO和开通创业板一箭双雕,必须大力发展区域性的三板市场和产权交易市场、柜台交易。只有这样,中国资本市场多层次体系的发展方向,才能够清晰地展现出来。

  各地应根据自身的优势,对民间资本要因势利导,不仅在财政税收上给予优惠,特别是在目前的经济刺激计划下,还应帮助PE连通产业链的上下游环节。

  政府机关应妥当地进行监管和干预。PE的监管制度应当明确监管的主管机构,建立高瞻远瞩的发展思路。

  第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创新发展机制。

  PE在我国的发展时间并不长,我国关于PE的法律在逐步地探索和总结中出台。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也仍处于讨论阶段,针对中国PE的发展现状,笔者提出以下立法建议:

  拓宽资金募集渠道。社保基金是我国最早参与PE的机构投资者,其按成本计总资产的10%可用于PE,现在可用投资额度近500亿元。为发展人民币基金和拓宽融资渠道,我国应尽快通过立法,允许、鼓励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商业银行等其他机构投资者投资于PE,并逐步引导民间资本参与投资,充分利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拓宽PE的融资渠道。

  探索创新组织形式。由于我国PE处于探索阶段,应大胆采用各种形式去创新,发展出更具特色并且更适合中国发展的新型组织形式。如已经开始运行的渤海产业基金,具体来看整体属于契约型基金,实质上更多地倾向于公司制基金,因此在PE组织形式立法方面,投资基金法不可强行规定组织形式,而应该由基金市场或当事人选择取舍,否则不利于中国式PE的创新 。

  注重引导投资方向。立法中可以对投资高科技行业的基金公司重点扶持,从注册制度、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鼓励。特别是民间投资追求高收益,与中小创新企业的预期收益率高不谋而合,立法时注重将两者统一于我国经济的自主创新浪潮中。

  第三,发挥PE行业协会的有效自律。

  基金协会的有效自律是基金自治和政府干预的有效补充。在PE市场的管理中光靠政府的行政管理以及法律手段还不足以达到最佳的监管目的。为了加强监管各国几乎都有自律性的机构进行行业自律这样可以加强基金行业的横向交流打破基金的地方和地域限制可以要求只要从事基金活动的当事人都应当加入基金协会。在转型经济背景下,行业协会以规章制定权为代表的市场规制权体系正在形成,此时强调行业协会自律尤为必要。

  目前国家发改委已正式同意作为主管单位,批准设立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将围绕“配合政府监管”而开展加强行业自律、提供会员服务、行业数据统计分析、开展国际合作和推动行业发展等五个方面的工作,从而促进PE市场和民间投资的发展和成熟。

  (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

  

(责任编辑:丁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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