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 齐中熙 王敏
中国中华全国总工会20日正式公布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根据这一意见,中国非公有制中小企业今后在制订员工工资标准时,企业代表要与行业工会或地方工会代表谈判商定,而不能由企业单方制定。
“由于这些企业规模小、职工少,工会组织程度低,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中,工会干部和职工存在着‘不敢谈’‘不会谈’的问题,在这些企业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难度大。”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起在解释这一意见出台的背景时说。
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在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区域,由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同级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内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劳动定额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在县级以下区域推行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这一意见,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其中首席协商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席担任。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职工方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工会选派,首席代表可由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席担任,也可由上级工会选派。
企业代表组织,包括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还包括工商联、行业商会等各种企业代表组织。
根据全总提供的数据,近年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得到长足发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和职工人数每年都有两位数的增长。到2008年9月,中国共签订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8419份,比2007年增长77.3%;覆盖企业6.4万个,比2007年增长10.3%;覆盖职工390万人,比2007年增长39%。
“即使这样,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职工的覆盖面还不大,近三年来,行业性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覆盖职工数占工资集体合同覆盖企业数、覆盖职工数的比例,均未达到10%。”张鸣起说。
他介绍说,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主要是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和工资支付办法等。当前,应重点围绕劳动定额、工时工价标准进行协商,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定额标准的协商共决机制。
“这个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劳动定额制订的标准,即‘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这样可以防止企业方随意提高劳动定额标准,更利于保护广大职工权益。”张鸣起说。
对于双方代表在协商中产生的争议,意见规定,工会应向辖区内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在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中发生争议且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工会应向上级工会报告,并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处,直至向法院起诉。在争议期间,工会有责任引导职工避免采取过激行为。
然而,对于工资协商,部分人士仍有疑虑。一些工会内部人士认为,在私营企业,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被视为核心秘密,工会和工人很难掌握企业准确的经营数据,所以很难科学地提出工资上涨的具体幅度。
一些私营企业也同样担心被工资集体协议“捆住手脚”。如果遇到外部环境变差或企业经营不佳,无法兑现工资承诺时被工人起诉;或是在企业困难时,无法与职工代表达成降低工资的协议。
“工资是职工的核心经济利益所在,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作法,并不搞统一模式,只要有利于劳动关系双方进行平等协商,有利于职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有利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都应该提倡。”张鸣起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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