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如何惩治间谍行为?
刘佳
在加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不久,美国于1917年6月15日颁布了《间谍法》,对未经授权擅自取得、接受和传播国防资讯并对美军造成不利影响的个人加以重至死刑的处罚。
1996年,美国的《经济间谍法》出台,将窃取或泄露商业秘密列为国家级罪行。涉及国家安全和其他明确规定的秘密的间谍活动仍受1917年的《间谍法》管辖,而所有其他不涉及军事秘密范畴的间谍活动,则属新法案的范畴。
《经济间谍法》将经济间谍罪和窃取商业秘密罪两类行为归为经济间谍罪。两项罪名的行为大体相同,但区别在于,对于“经济间谍罪”,被告的行为不须限于“经济”范畴,无须和商品有关,也无须有伤害商品持有人的意图——只要被告意图于帮助外国政府或组织,无论是经济上、政治上,还是战略方面,该项罪名都将成立——在这个层面上,窃取和泄露非军事的“国家秘密”都将受到处罚,无论该秘密是否为“商业秘密”。而 “窃取商业秘密罪”则有更详细的规定,包括被告必须有意伤害商品持有人的利益,商业秘密的内容必须是涉及州际或国际贸易的商品,非“国家秘密”范畴的间谍活动都落入此项罪名。
《经济间谍法》颁布后的第一起定罪案件为“窃取商业秘密罪”。该案发生于1997年4月,美国PPG工业公司(PPG Industries)研发部器械维护组管理人员帕特里克·沃辛(Patrick Worthing),利用自己有办公室钥匙的职务之便,窃取了PPG公司的光盘、蓝图以及其他类型的机密科研信息。之后,帕特里克·沃辛写信给PPG的竞争对手欧文斯科宁公司(Owens-Corning),企图销售他手中的商业秘密。然而这封信引起了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注意。依照《经济间谍法》第1832条,帕特里克被判取“窃取商业秘密罪”,处以15个月有期徒刑。他的弟弟丹尼尔·沃辛(Daniel Worthing)由于帮助他保管并传递商业秘密,被判60个月观察期。
从《经济间谍法》颁布至今的数十多年间,有数十起“窃取商业秘密罪”,而鲜少有“经济间谍罪”。第一起被判为“经济间谍罪”的是2006年的孟小东案件。加拿大籍华裔工程师孟小东(音译,Xiaodong Sheldon Meng)窃取了他的前雇主位于硅谷(Silicon Vfunction(iterator) { var result = true; this.each(function(value, index) { result = result && !!(iterator || Prototype.K)(value, index); if (!result) throw $break; }); return result; }ey)的昆腾3D公司(Quantum3D Inc)的软件,后设法卖给泰国皇家空军和马来西亚皇家空军。软件包括专门用于军事的“viXsen”和“nVSensor”产品,这两项产品用于训练军事战斗机飞行员准确夜视。2008年,孟的罪名确认成立,被处以24个月有期徒刑和1万美元的罚款。
《经济间谍法》的特点在于,该法不仅仅处罚实际犯罪行为,也同时处罚预谋行为和共谋犯,使得美国政府、公司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犯罪行为发生前就能够有权力采取措施,有效阻止非法商业间谍,以及侵害国家利益的非军事间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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