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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万美元私人资本需注册 美弥补三大监管真空

2009年07月24日08:43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作者:庄燕

  超三千万美元私人资本需注册 美三改革提案监管对冲基金

  见习记者 庄燕 北京报道

  7月22日,美国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edge Fund Research宣布,2季度对冲基金募集资金1000亿美元,达1.43万亿美元。

这是2008年二季度以来的第一次季度性正增长。该研究机构指出,强劲表现来自于新兴市场、可转换套利和能源基础材料基金。

  该机构主管Heinz表示:“信贷市场的改善、新兴市场获利以及风险偏好的改变带来了2009年的收益。”

  但是市场的回暖并没有让对冲基金减轻对未来的担心。以美国大型的对冲基金Citadel为首,多家对冲基金组团在白宫外展开游说,反对强化监管,整个行业焦虑重重,从侧面折射出整个行业的脆弱性。

  目前,有关对冲基金的监管依然是目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重头戏。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投资管理部门主管Andrew J. Donohue近日在参议院发表讲话,首次披露了对冲基金、私募基金以及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顾问逃避三大证券法监管的法律事实,引来各方关注。

  “对冲基金财务顾问管理着超过1.4万亿美元的资产,在纽交所,每日差不多18%-22%的交易都是由对冲基金完成的,”他表示,“目前风险投资管理2570亿美元资产,而私募基金管理2560亿。”

  三大监管真空

  Donohue公开承认,“很多私人资本与证监会的第一次接触,竟然是执法部展开调查的时候,我们向国会递交的报告,基本上都是过时的行业研究的信息,有的甚至前后矛盾。”他表示,美国证券法对于对冲基金和私人资本的增长估计不足造成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不足,包括1933年《证券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40年《投资顾问法案》。

  Donohue表示,首先,三大基金组成的私人资本为投资者提供“私人交易备忘录”,进行信息披露,将交易定性为“私人处理”,从而绕开1933年《证券法》的监管,不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备,因为以“私人处理”为名的交易不受到该法第4部分D条款的约束。

  其次,针对《投资公司法》,私人资本尝试争取到1至2个特别处理机会。他们将投资者人数限定在100人之内;或将买家定性为“合格投资者”。该法第三部分第1条和第7条分别对这两种情况定性,取名“私人投资”,不受该法的监管,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无法依法保护投资者赎回权、落实审计标准、监督资产重估、投资透明和公司治理。

  最后,1940年《投资顾问法》203条将客户人数在15人以下,没有公开露面的投资顾问没有纳入监管范围。因此,很多私人资本将旗下管理的整只基金定义为“1个客户”,从而逃避法律的监管。但是类似的投资顾问常常操纵上亿美元的资金。

  针对如此尴尬的监管法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经于2004年推出新规定,要求剥开对冲基金,将其管理的基金实际投资人数纳入客户总数,重新核定私人资本的上述豁免资格。但是这个行动最终被法院推翻,已注册的800名对冲基金投资顾问立刻撤销档案。

  三大改革提案

  Donohue指出,“目前提交国会的私人资本监管模式有多种方案,或者多种方案的混合体。”首先,根据2009年颁布的《私人资本透明法案》,要求所有的投资顾问进行注册。他表示,这有助于监管方搜集准确、可靠、完整的信息,规避系统风险;落实理财顾问的财产托管责任,披露利益冲突的可能性,增强私人投资顾问的曝光度;避免内部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尤其不合法的卖空行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将委任“首席监察长”进行组队进行一线调查,发掘投资顾问以外的各种利益相关方。

  其次,改革注册标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出,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下,15名或者更多客户人数,拥有资本在3千万美元以上的私人资本才需要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但若通过一个客户单位组一个客户团,是不需要注册的。“我们认为,任何超过三千万美元,不管有多少客户的私人资本都必须注册”,Donohue重申。

  最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保证监管的1940年《投资公司法》所赋予的法律权利,能够根据市场的不断变化,对未注册的私人资本实施监管权利。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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