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的开闸使得人们将越来越多的目光聚集在大量的成长型企业上。8月1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改革局副巡视员周放生在“2009搜狐创业投融资高峰论坛”上指出,成长型企业进军海外资本市场时,中国的“萨班斯法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更加切合中国企业的基本情况,也更加全面,与萨班斯法案是等效的。
周放生指出,中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更加切合中国企业的基本情况,也更加的全面、更加的本质化、更加的适用。
“我认为只要达到中国的内部控制标准规范,就应该在美国的资本市场完全通过,不用再接受萨班斯法案的通过。”周放生指出。
“萨班斯法案”全称为“萨班尼斯-奥克斯利法案”,是一部涉及会计职业监管、公司治理、证券市场监管等方面改革的重要法律,所有在美国上市的公司,都必须遵守该法案。
2008年7月,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审计署等五部委会联合发布“中国版萨班斯法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下称《基本规范》)。《基本规范》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公司、政府与审计机构相互独立的三方监督机制,被认为是国内企业治理国际化的重要一步。《基本规范》将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而纳斯达克交易所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郑华表示,“萨班斯法案”出台背景较为特别,繁琐的程序和较高的成本影响了美国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吸引力。但目前该法案已经进行了大量修改,成本大大降低,不再成为企业谋求上市的一个障碍。
不过,面对国际资本市场的多种选择,周放生指出,成长型企业是否要上市、在哪里上市,都需要根据自己的特点来选择合适的方式。“德国的几百万个中小企业上市的才万分之一,很小的比例,所以说这样的企业无论作为国有企业还是作为民营企业,上市好还是通过私募好,自己要判断,不一定上市就是最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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