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坚决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什么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这项制度该如何落实?如何解决建设用地供需矛盾?本报就此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部长韩俊。
耕地保护形势严峻
问:为什么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
韩俊:我国的基本国情和严峻的耕地保护形势决定了必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我国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近年来又出台了强化对耕地保护的政策。虽然近年来非农建设占用耕地规模逐步下降,城镇和园区等各类建设大量圈占土地的势头得到了初步遏制。但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国人口众多、人地关系紧张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耕地保护的利益补偿等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地方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耕地保护的积极性尚欠缺。
我国人均耕地少,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必须保有一定数量的耕地,保障国家生态安全,需要大力加强对具有生态功能的农用地特别是耕地的保护。而现实中耕地保护的效果并不尽如人意,优质耕地流失速度惊人。而且我国耕地后备资源潜力只有2亿亩左右,60%以上分布在水源不足和生态脆弱地区,制约了我国耕地资源补充的能力。
同时,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工业化快速发展阶段,城镇化、工业化的推进将不可避免地占用部分耕地,现代农业发展和生态建设也将需要调整一些耕地。今后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更加突出,农用地特别是耕地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
要构建激励与约束机制
问:如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韩俊:这主要应从三个方面来落实:
一是层层落实责任。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此外,职能部门应逐步建立耕地保护数据库,实现国家、省、市、县四级数据库系统的互连互通和数据的网络传输;建立耕地保护电子台账,健全耕地的图、表、册等档案资料,切实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地方政府、村组和农户。要构建激励与约束机制,注重采用经济手段调动地方政府特别是广大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二是强化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责任。落实好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的挂钩,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和台账管理等制度;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年度计划指标分配时,应充分考虑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补充耕地潜力等因素;要防止和杜绝只占不补、先占后补、占多补少、占优补劣的现象发生。
三是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建立保护补偿机制。在全国范围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保护,不得占用。
减少建设用地的增量
问: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如何解决?
韩俊:土地是人类生存发展的基础,也是立国安邦的基本要素。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土地供需矛盾凸显期。
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是解决保障城镇化、工业化用地和保护耕地矛盾的客观要求。我国城镇化、工业化处于快速发展阶段,据预测,到2010年和2020年,城镇化率将分别达到48%和58%,工业和城镇建设用地需求量将在相当长时期内保持较高水平。我国城乡建设低效、粗放利用土地较为突出。城市人口集聚对土地消耗的代价偏大,非农产业用地增长与经济总量的增长不相称。我国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规模偏大。不少城市重外延拓展,轻内涵提高,盲目贪大求洋。有的城市热衷于大拆大建的“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建了不少脱离实际的宽马路、大广场、大草坪。不少城市忽视对存量土地的整理和挖潜,频繁调整行政区划,不切实际地扩大城市边界和规模。
在耕地面积持续减少的情况下,解决耕地和建设用地争地矛盾的根本办法,是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在保证必要的建设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建设用地的增量。
必须转变用地方式
问:“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如何落实?
韩俊: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必须转变用地方式,加快由外延扩张向内涵挖潜、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促进土地利用模式创新和土地利用效率提高,以土地供应的硬约束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根本转变。
一是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必须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时序安排的调控。
二是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强城镇闲散用地整合,鼓励低效用地增容改造和深度开发。积极推行节地型城、镇、村更新改造,重点加快城中村改造,推广各类建设节地技术和模式。
三是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优先开发缓坡丘陵地、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地和废弃地,积极引导城乡建设向地上、地下发展,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
四是控制城镇工矿用地和各类工程用地过快扩张。优化各类交通、水利设施、能源产业用地规模、结构与布局,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五是引导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合理调整城镇用地供应结构,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及普通住宅建设用地,增加中小套型住房用地,切实保障民生用地。
六是从严控制村镇建设规模。引导和规范农村闲置宅基地合理流转,提高农村宅基地的利用效率。合理引导农民住宅相对集中建设,加强对空心村用地的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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