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
中国证监会最近公布了一连串对证券市场违规违法案件的处理决定,其中有一起对围绕
乐山电力发生的内幕交易案所作的处理,颇能给人启发。
2007年年中,时任四川省电力公司副总经济师的吕道斌在知悉公司将对乐山电力投资多晶硅项目的动议以后,利用本人及配偶和女儿的账户交易乐山电力股票。
从当年9月14日至第二年2月,吕道斌利用这几个账户多次交易,但这些交易并未给吕道斌带来“财运”,他在这个股票上的交易最终结果是亏损约28万元。
由于在交易过程中,吕本人作为公司高管预先知道投资项目,因此他的交易行为尽管没赢利,但还是被证监会认定为“内幕交易”,并根据法规作出相应处罚。
吕本人可能会对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感到有点冤——他在乐山电力股票上的交易已大败而归,但还有证监会的处罚等着他。但就像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所说的,“投资多晶硅项目对相关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作为有机会接触重大信息的公司高管,如果在信息尚未公布时买入股票“潜伏”下来,事实上已经构成了内幕交易,是对市场公平性的一种破坏。
内幕交易可以说是全球资本市场的一个“难治之症”。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来,也出现了大量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出现这种情况,有其客观原因,比如内幕交易比较隐蔽,混杂在每天发生的大量正常交易之间,一时很难识别;再比如由于普通投资者对内幕交易恨不起来,甚至期望内幕交易者操纵市场炒高股价以让自己搭上“顺风船”。这些情况确实造成了内幕交易难以查处,但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不容回避的——在以往的查处中,监管部门把查处重点放在价格出现异动的股票身上,但一些价格波动并不十分强烈的股票,其中也“潜伏”着内幕交易,因此常常成为“漏网之鱼”。
从事内幕交易的人,当他迈出这种行为的第一步的时候,当然是以赢利为目的的,但是在很多时候,“人算不如天算”,如果市场总体形势开始变坏,内幕交易者纵使掌握着内幕信息,也会遭遇套牢损失的厄运。吕道斌遇到的正是这种情况,但这并不能改变他从事内幕交易的性质,也不能减轻他的这一行为对市场公平原则的破坏。很显然,如果只是以赢利来作为内幕交易的判断标准,那么就会有越来越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到内幕交易中去,再利用各种手法制造交易亏损的假象,从而逃过法律的惩处。
市场实践告诉我们,股价出现异常波动,虽然很可能存在内幕交易,但并不必然存在内幕交易,而那些股价表现平平甚至出现严重下跌的股票,也可能存在内幕交易,只是从事这一行为的人“功力”不够而未能实现目的罢了。
从这一点来说,监管部门对吕道斌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体现了监管部门追求市场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努力,这是市场监管理念上的一种进步。(作者系资深财经评论员)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