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华芳
稍早时候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是上海加快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又一新举措。根据《意见》,上海国资企业将加快战略性重组的步伐,外资和民资都可以加入金融国企重组的过程。
同时,完善金融国企的法人治理结构也是改革的重点所在。而在金融国资股权的统筹管理上,上海亦有意结合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金融办)的职能转换,推出新举措。
“金融办”的职能转换,意味着金融办将会“扩权”,金融国资的统筹管理之责,将由上海国资委委托给金融办。上海金融办建立的初衷,是为金融机构服务,并没有管理上海金融国资的职能。而目前上海的金融国资和非金融国资都是由上海国资委管理,这与中央和其他地方的管理方式略有不同。在中央层面,金融国资一般是财政部管资产,“一行三会”、中央组织部等各司其职协同管理;非金融国资则归国资委管。如果上海金融国资资产的管理由上海国资委授权上海金融办来管理,表明上海金融办的实际权力将会得到大扩张。
但有一些问题亟待厘清。国资委与金融办之间委托管理,权、责、利是什么关系;金融办与出资人企业之间,又是什么关系?由国资委管理与由金融办管理到底有什么区别?是否可以“国有民办”,通过设立金融国资控股公司的方式,国资参与完善董事会,具体经营交给职业经理人?《意见》并没有对这些问题作出相关说明。
让金融办扩权管理金融国资的一个理由是,金融国资的专业性决定了统筹管理模式不可靠。进而金融国资需要专业化管理,如果交给金融办的话,有助于实现金融国资管理效率的提高,以及收益的改善等。正如中央和其他地方管理金融国资的模式一样。但这种分业管理和统筹管理的争论并没有触及问题的实质,因为究其实质,没有脱离政府管理企业的模式。尤其是企业的最高领导者需要组织部任命,就使金融国企的市场化程度大打折扣。
事实上,扩权后的金融办会成为一个地方性的金融国资委,仍然是集行政监管与投资人身份于一体,依然难以摆脱双重身份带来的角色冲突。算起来,在国有企业改革这么多年之后,大家对“政企分开”已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之前认为政府必须彻底退出企业,但目前普遍形成的看法是,政府可以保留股份,甚至委派董事参与公司治理,但需大力引进职业经理人制度,并且允许民资和外资入股,改善金融国企的公司治理结构,这才能使金融国企的运作更加有效。也就是说,“国有民办”的方式是可行的。
如果企业改善其治理结构的过程仍将受到行政权的极大干预,那么尽管将金融国资从国资委转移到金融办,恐怕依旧无法提高金融国企的效率。金融办扩权也不过是地方政府部门间的权力转移而已,尽管有出于专业化的考虑,但分散化的管理同样会增加政府部门间的协调成本。而引入市场机制的含义,是降低这些协调成本以及其他的交易费用。也就是说,如果金融办扩权之后,无法使得金融国企的运作适应现代市场体制的需求,仍旧采用政府管理的老路,金融高管仍旧被看成是一种行政级别而不是企业管理者的话,金融办扩权就失去了其意义。上海金融办目前的思路是,通过完善健全金融国企的董事会,在董事会层面体现国有股东的意图,而非插手企业经营运作事务。这是一个可喜的开始。但进一步推动金融国企改善内部治理结构,恐怕是更值得市场期待的。
(作者系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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