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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几个关系

2009年09月16日10:36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作者:王振宇

  论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几个关系

  ■王振宇

  1994年我国开始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十多年的改革实践充分证明,这一体制取得了巨大成功。受改革初期起始条件的限制,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分税制也因种种缺陷备受各界争议。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了财政体制改革思路,各方研究力量都在开出“药方”,启动新一轮财政体制改革已是箭在弦上。鉴于财政体制问题的核心地位,十分有必要进行系统考量、科学设计、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好与之相关的诸方面利益关系。

  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古今中外,财政就是政府的财政。强大、稳固和平衡的财政,是确保政府行使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物质保证,政府与财政的这一“天然”联系,决定了二者职能的同质性。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是资源配置的主体,通过竞争、价格等市场机制自发地调节供求关系,实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而政府的职能主要在于弥补因市场在资源配置、收入分配和稳定经济等方面的缺陷和失灵。审视我国现行的政府职能,既有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中承接下来的政府职能“越位”痕迹,又有与市场经济中政府扮演角色不相称的政府职能“缺位”现象,“内外不清”,“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越位”与“缺位”并存。一方面,政府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领域活动,过分地担当“经济人”的角色,以行政手段过多地参与资源配置。目前,绝大多数社会管理职责,仍由政府直接承担,普遍存在着包揽过多的问题,导致管理成本过大、缺乏弹性。另一方面,政府过弱的经济调节和公共服务职能,有悖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出现了诸如收入分配“两极化”、经济与社会“一条腿长,一条腿短”、人与自然不和谐等“拉美化”现象。完善我国现行的财政体制,理清政府与市场关系是前提,否则改革难有实质性的突破。要处理好这一基础性关系,就要按照“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重新划分和规范政府与市场的职能范围,切实把已经“越位”的部分撤下来,把“缺位”的地方补上去,真正实现从全能型政府向公共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科学界定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之后,就要求财政循着“市场经济——社会公共需要——政府职能——财政支出——财政收入”这一路径,实现从目前的“以收定支”模式向“以支定收”的重要转变,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避免方方面面对财政的过分“依赖”,适度确定财政收入规模,有效降低宏观税收负担。

  妥善处理好“事权”与“财权”的关系

  所谓事权,是指某一级政府所拥有的从事一定社会经济事务的责任和权利。而财权,是指某一级政府所拥有的财政管理权限,包括财政收入权和支出权。事权规定了政府承担社会经济事务的性质和范围,而政府从事社会经济活动需要相应的财政支出作为保障。最佳的运作机制是事权与财权大致相匹配,有多少钱办多少事。无论哪级政府,“事大财小”还是“事小财大”,都会造成效率的损失。“事大财小”会出现“小马拉大车”的问题,财力不足,只能是减少供给公共产品。同样,“事小财大”则会出现“大马拉小车”的问题,财力过剩,造成稀缺财政资源的浪费。改革开放以来,两种现象在不同政府级次间都出现过。随着分税制的实施,这一状况立即得以改观,1994年中央财政自给能力从1993年的0.73提升至1.66,到2006年则高达2.05。在现行体制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的调整近乎“零和博弈”,无疑中央政府财力的增加就是地方政府的减少。在中央加大调控的同时,地方财政自给能力则由1993年的1.02演变为1994年的0.57、2006年的0.61。对地方而言,目前靠中央转移支付“过日子”、“办事业”的依赖性越来越突出。以2007年为例,全国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为2.34万亿元,而一般预算支出为3.81万亿元,38.2%是来自中央各类转移支付。而且,这种依赖伴随着政府级次的降低而反向变动,政府级次越低,依赖程度越高,到了县乡基本就是较高层次政府的“出纳”,以“委托——代理”关系,从属于上级政府的“附属物”。财权的上述这一变动,几乎是在事权未做调整的前提下进行的,事权与财权、财力匹配极不合理,出现了“小马拉大车”的问题。所以,在新一轮财政体制调整过程中,妥善处理好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十分必要。建议尽快以法律形式,按照公共产品需求层次理论,科学划分政府间的事权范围,明确界定政府间支出责任。

  妥善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集权和分权是矛盾的两个方面,过分强调集权则势必牺牲分权,过分强调分权则势必牺牲集权。建国以来,我国财政体制变迁大体上经历了集权模式——行政性分权模式——经济性分权模式的轨迹,具体对应着1949—1979年、1980—1993年、1994年以来等不同历史阶段。在相当长时期内,就是这样一种简单循环:“一收就死,一放就乱”,不断陷入“条块”矛盾之中。财政“两个比重”通常是衡量集权和分权程度的重要指标。“第一个比重”反映出政府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的汲取能力,“第二个比重”体现中央与地方财政分配关系。改革开放以来,“两个比重”呈现出“高——低——高”的“V”字型演化过程。一个时期以来,有关财政“两个比重”的争论一直不休。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的宏观税负和中央财政集中度不高,还有提升的空间和必要;另一种观点,则得出了相反的判断和建议。一个国家,是集权还是分权,与该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政府职权范围、经济发展水平、地域面积大小、国内外政治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而且适度集权与分权的数量比例关系的确难以确定。20世纪90年代,国家以“20%”和“60%”作为“两个比重”的调控线,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到2006年达到了18.5%和52.8%。表面上看,的确不高,尚有提升的空间。实质上,存在着计算口径的差异,即“第一个比重”中的财政收入是预算内的范畴,现实情况是大量的预算外、制度外收入客观存在,考虑这些因素这一比重大约在30%左右,超过了发展中国家所能承受上限25%近6—7个百分点;同样,如果考虑债务因素,“第二个比重”水平则为60%左右,其余多达4级或4.5级地方政府分享收入40%左右,随着省市再集中,到县乡层面财政初次收入分配已少得可怜。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财政的集中度、集权度与国情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适宜性。从适度水平来考察,“两个比重”是一把“双刃剑”,“过高”则会产生“挤出”效应,加重社会经济负担,降低地方政府的努力程度,进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过低”则难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同时背离了市场经济条件下追求社会公共福利最大化原则。所以,适度降低“两个比重”,积极探寻集权与分权的平衡点,是构建和谐财政关系的重要内容。(未完)

  (作者单位:辽宁省财科所)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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