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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旧保单

2009年09月29日09:0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日期的日益临近,目前最让消费者关心的莫过于新旧保单之间如何衔接,以及旧保单能否受新法保障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司法解释”),称新《保险法》施行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
新《保险法》施行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发生的纠纷,除本解释另有规定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

  据介绍,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进行了迄今为止最大幅度的修改。在新法中新增的“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次重要突破。具体来说,即投保人购买重疾险等保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某些病情,按原条款,投保人日后出现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但新《保险法》实施后,如果投保人的这一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但“保险人可以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合同。”

  不过,关于该条款最终将如何实施,是否适用于旧保单,此前一直无有定论。而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则明确规定,“不可抗辩”条款同样适用于旧保单。也就是说,从10月1日新《保险法》施行当日算起,只要旧保单超过两年期限,保险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保险合同成立于新《保险法》施行前,而保险标的转让、保险事故、理赔、代位求偿等行为或事件,发生于新《保险法》施行后的,适用新《保险法》的规定。这也意味着二手车主可直接承继原车主的权利义务,无须前往保险公司办理过户手续,有效解决了在车险理赔中二手车保单持有人和车辆所有人不一的问题,从根本上解决了过去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引发的理赔纠纷。
(责任编辑:侯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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