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促进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国务院法制办30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广泛征询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较为原则化,有些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
另外大多数配套文件缺乏协调,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因此,有必要制定条例,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规则统一,也利于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
这位负责人介绍,条例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遵循了以下主要原则;一是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二是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细化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串通投标等行为的认定标准,补充了虚假招标、违法发布公告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三是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以增强可操作性。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公众可于10月26日前,通过三种方式提出意见: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邮编:100017),信封上需注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zbtb@chinalaw.gov.cn。
征求意见稿提出“串通投标”认定标准 国务院法制办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行为给出了具体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投标的行为:(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投标人,或者授意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的;(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信息的;(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或者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进行授意的;(四)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创造条件或者提供方便的;(五)招标人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认定八种情况属于“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 国务院法制办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给出了具体认定标准。
征求意见稿规定,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不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样提供与招标项目有关信息的;(二)不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三)以获得特定区域、行业或者部门奖项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四)对不同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五)要求提供与投标或者订立合同无关的证明材料的;(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的;(七)限制投标人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应急项目等九种情形将可不用进行招标 新华网北京9月30日电(记者余晓洁、陈菲)国务院法制办30日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规定九种情形可不进行招标。
征求意见稿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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