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蔡宗琦 申屠青南
中国证券报记者13日获悉,中国证监会拟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增加证券登记结算资料查询主体,要求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渠道;扩大开立证券账户的投资者范围,允许合伙企业等组织形式的投资者依法开户。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主要修改了两个条款,一是增加证券登记结算资料查询主体,将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修改为“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依法履行职责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与以往规定相比,修改后的内容增加了“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此举旨在完善跨市场监管机制,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建立信息交换渠道,实现信息快速、高效共享,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负责人强调,此举是登记结算业务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并不意味着股指期货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将马上推出。
此外,此次修改扩大了证券账户开立主体范围,在第十九条增加了“前款所称投资者,包括中国公民、中国法人、中国合伙企业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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